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 B 起訴得以言詞為之
- C 其審判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 D 對簡易案件判決提起上訴,應主張判決違背法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一套程序的初衷是為了處理「標的金額微小」或「事實單純」的案件,以追求節省國家司法資源並提升效率,那麼在『法官人數』的配置上,應該會傾向於比普通程序更精簡,還是更完備?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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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講評:精準掌握行政訴訟核心!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行政訴訟法設置「簡易訴訟程序」的核心目標在於訴訟經濟與迅速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33 條及相關規定,簡易程序(以及交通裁決事件)原則上由獨任法官一名行之,而非標準程序的 3 人合議庭。選項 (A)、(B)、(D) 均符合法規對於簡化流程、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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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簡易訴訟採獨任制審理,旨在簡化程序以提升效率。
| 比較維度 | 通常訴訟程序 | VS | 簡易訴訟程序 |
|---|---|---|---|
| 審判組織 | 3 位法官合議 | — | 1 位法官獨任 |
| 起訴方式 | 應以書狀為之 | — | 得以言詞為之 |
| 言詞辯論 | 原則上必須辯論 | —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簡易程序透過減少法官人數與放寬形式要求來縮短審理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