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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 B 起訴得以言詞為之
  • C 其審判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 D 對簡易案件判決提起上訴,應主張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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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一套程序的初衷是為了處理「標的金額微小」或「事實單純」的案件,以追求節省國家司法資源並提升效率,那麼在『法官人數』的配置上,應該會傾向於比普通程序更精簡,還是更完備?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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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行政訴訟法設置「簡易訴訟程序」的核心目標在於訴訟經濟迅速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33 條及相關規定,簡易程序(以及交通裁決事件)原則上由獨任法官一名行之,而非標準程序的 3 人合議庭。選項 (A)、(B)、(D) 均符合法規對於簡化流程、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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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簡易訴訟採獨任制審理,旨在簡化程序以提升效率。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審判組織 3 位法官合議 1 位法官獨任
起訴方式 應以書狀為之 得以言詞為之
言詞辯論 原則上必須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簡易程序透過減少法官人數與放寬形式要求來縮短審理時程。
🧠 記憶技巧:簡易一人審、口頭可起訴、辯論非必要、違法才上訴。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官人數,通常程序是3人合議,簡易程序是1人獨任。
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 收容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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