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 B 起訴得以言詞為之
- C 其審判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 D 對簡易案件判決提起上訴,應主張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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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一套程序的初衷是為了處理「標的金額微小」或「事實單純」的案件,以追求節省國家司法資源並提升效率,那麼在『法官人數』的配置上,應該會傾向於比普通程序更精簡,還是更完備?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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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道題測驗的是行政訴訟中「簡易訴訟程序」的特殊規定,屬於難度適中的基礎題,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熟悉為了達到「訴訟經濟」而設計的簡化流程。
簡易訴訟程序的迅速與便民
簡易程序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快速解決輕微或明確的行政紛爭。在這樣的法理下,其審判是由法官一人獨任行之,而非三人合議,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同時,為了貫徹便民精神,原告起訴確實得以言詞為之;且為了發揮訴訟經濟,對簡易案件的判決提起上訴,依法必須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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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釐清簡易訴訟之組織、起訴方式及上訴法律要件。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審判組織 | 法官一人獨任 | — | 法官三人合議 |
| 起訴方式 | 書面或言詞均可 | — | 應以書面為之 |
| 言詞辯論 | 原則應行(交通裁決可免) | — | 必須行言詞辯論 |
| 救濟理由 | 僅限判決違背法令 | — | 不服判決皆可上訴 |
💬簡易程序旨在追求司法資源有效分配,故採獨任審理且程序較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