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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
  • A 因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45 萬元
  • B 因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而違反水利法規定,被處罰鍰新臺幣 60 萬元
  • C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被令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D 因不服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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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兼顧「審判效率」與「權利保障」,通常會根據案件的『爭議價值(金額)』來劃分。如果你是立法者,當案件涉及的處分金額『非常大』時,你會傾向讓它在流程精簡的簡易法庭解決,還是要求在程序更為嚴謹、保障更周全的通常法庭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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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還算不錯。 看來你總算沒把行政訴訟裡最基本的金額門檻和特殊案件分類搞混,勉強稱得上理解「程序適用」這回事。別太得意,這只是起步。
  2. 正確,當然。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擺在那兒,明明白白寫著簡易程序上限就是 50 萬元。選項 (B) 的罰鍰 60 萬元?動動腦子就知道這數字早就超過了那條線,當然得走「通常訴訟程序」。至於 (C) 和 (D)?那是另外兩套有自己規矩的玩意兒,跟簡易程序不是一回事,別天真地以為都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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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簡易程序以標的金額 50 萬元為界,並涵蓋特定類型事件。
比較維度 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
標的金額 50 萬元以下 超過 50 萬元
審判組織 獨任法官 3 位法官合議
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言詞辯論
管轄法院 地院行政庭 高行法院
💬標的金額 50 萬元為分水嶺,50 萬以上適用通常程序。
🧠 記憶技巧:簡易五十萬,稅罰交社保(稅捐、罰鍰、交通、社維法、保險)。
⚠️ 常見陷阱:最常考 50 萬元的門檻,以及誤以為交通裁決或收容事件需看金額(實際上是看事件性質直接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行政法院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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