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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
  • A 因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45 萬元
  • B 因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而違反水利法規定,被處罰鍰新臺幣 60 萬元
  • C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被令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D 因不服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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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兼顧「審判效率」與「權利保障」,通常會根據案件的『爭議價值(金額)』來劃分。如果你是立法者,當案件涉及的處分金額『非常大』時,你會傾向讓它在流程精簡的簡易法庭解決,還是要求在程序更為嚴謹、保障更周全的通常法庭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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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行政訴訟中不同程序的適用範圍,說明你對於法條的金額門檻特殊案件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稱讚!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金額門檻目前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選項 (B) 的罰鍰金額為 60 萬元,已超過法定的簡易程序上限,因此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 (C) 與 (D) 分別屬於交通裁決與收容事件,有其特殊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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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程序之區分
💡 依標的金或特定事件性質,區分通常、簡易及特別程序。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金額門檻 逾新臺幣 50 萬元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稅捐/罰鍰 高額或複雜案件 輕微或明確案件
特殊專章 不適用特別專章者 依法令規定適用簡易者
💬標的金額 50 萬為簡易程序之主要判斷分水嶺。
🧠 記憶技巧:五十萬下走簡易,交通收容專章立;超過五十通常去。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金額門檻(現行法已由40萬修正為50萬)以及忽略交通、收容已有獨立專章。
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行政收容事件程序 管轄權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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