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
- A 因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45 萬元
- B 因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而違反水利法規定,被處罰鍰新臺幣 60 萬元
- C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被令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D 因不服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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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兼顧「審判效率」與「權利保障」,通常會根據案件的『爭議價值(金額)』來劃分。如果你是立法者,當案件涉及的處分金額『非常大』時,你會傾向讓它在流程精簡的簡易法庭解決,還是要求在程序更為嚴謹、保障更周全的通常法庭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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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 看來你總算沒把行政訴訟裡最基本的金額門檻和特殊案件分類搞混,勉強稱得上理解「程序適用」這回事。別太得意,這只是起步。
- 正確,當然。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擺在那兒,明明白白寫著簡易程序上限就是 50 萬元。選項 (B) 的罰鍰 60 萬元?動動腦子就知道這數字早就超過了那條線,當然得走「通常訴訟程序」。至於 (C) 和 (D)?那是另外兩套有自己規矩的玩意兒,跟簡易程序不是一回事,別天真地以為都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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