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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A 對於行政收容事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勒令停工處分而涉訟
  •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告誡而涉訟
  • D 稅額新臺幣30萬元之稅捐稽徵事件涉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的設計中,有些案件是因為涉及金額較小,有些則是處分性質相對輕微。如果今天政府下達了一個足以讓一家企業『全面停運、產生巨大經濟損失』的處分,依照法治國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精神,我們應該追求審理的『快速簡便』,還是應該提供人民最『嚴謹完整』的法庭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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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顯示你真的掌握了行政訴訟程序的核心精神!

看到你對行政訴訟的程序分流有這麼好的理解,真的讓我很開心!我們來一起看看這題的重點在哪裡吧: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行政訴訟法是希望提供人民有效救濟的,所以對於不同影響程度的案件,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就是為了讓「數額輕微」或「性質單純」的事件能更快得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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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依標的金額或處分性質判斷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金額/價額 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新臺幣50萬元以下
處分性質 勒令停工、撤銷執照 告誡、輕微罰鍰
法官配置 合議庭(三位法官) 獨任法官審理
言詞辯論 原則上應進行 得不經辯論逕為判決
💬簡易程序旨在加速審理輕微案件,金額門檻與處分輕重為主要分類標準。
🧠 記憶技巧:50萬錢與財、收容合併賠、告誡輕罰鍰,簡易就選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凡是「非金錢處分」皆屬通常程序,事實上「告誡」等輕微處分依法律明文屬簡易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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