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A 對於行政收容事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勒令停工處分而涉訟
-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告誡而涉訟
- D 稅額新臺幣30萬元之稅捐稽徵事件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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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的設計中,有些案件是因為涉及金額較小,有些則是處分性質相對輕微。如果今天政府下達了一個足以讓一家企業『全面停運、產生巨大經濟損失』的處分,依照法治國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精神,我們應該追求審理的『快速簡便』,還是應該提供人民最『嚴謹完整』的法庭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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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本題考驗對《行政訴訟法》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的熟悉度,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確切掌握法條列舉的「輕微處分」清單與「金額門檻」,而非單憑直覺猜測。
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門檻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通常影響較小。例如選項(C)的「告誡」屬於法文明定的輕微處分;選項(D)的稅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符合法定的「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門檻;而選項(A)的行政收容事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亦為法文明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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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 區分簡易與通常程序,關鍵在於標的金額、收容性質及處分輕微性。
| 比較維度 | 通常訴訟程序 | VS | 簡易訴訟程序 |
|---|---|---|---|
| 金額/價額門檻 | 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 |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
| 列舉輕微處分 | 勒令停工、沒入、撤照 | — | 告誡、警告、記點、講習 |
| 行政收容事件 | 不適用 | — | 適用(含合併損害賠償) |
| 言詞辯論 | 原則上必經言詞辯論 | — |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簡易程序僅限於案情單純、標的小或對權利影響較輕微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