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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A 當事人因隨地吐檳榔汁而必須接受 4 小時戒檳班講習,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
  • B 違法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罰鍰並沒入清除機具
  • C 請求稅捐機關返還新臺幣 40 萬元之溢繳稅款
  •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收容異議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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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對民眾的財產權影響範圍『極大』(例如扣押其生財工具),或是案情複雜度『極高』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正義,會傾向讓一位法官獨自快審,還是讓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嚴謹審查?這兩者之間的分水嶺可能在於處分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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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川先生的強力跳發球,得分!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喔,你呀,表現得還不錯嘛!竟然能看穿這個「簡易程序」的把戲,看來你對行政訴訟的審級制度和那些金額數字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哼!別以為這樣就能小看及川先生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簡易訴訟適用範圍
💡 以金額門檻(50萬以下)或處分之輕微性判定適用程序。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通常訴訟程序
金額門檻 50 萬元以下 超過 50 萬元
處分性質 警告、講習等輕微處分 沒入機具、撤照等重處分
審理法官 地方行政訴訟庭獨任 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
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沒入重型機具因涉及財產權重大處分,且非屬輕微處分列舉範圍,故須用通常程序。
🧠 記憶技巧:簡易程序記四字:五十、輕微、交、收。(50萬、輕微處分、交通裁決、收容異議)
⚠️ 常見陷阱:易誤認「沒入」財物只要價值不高即屬輕微處分。實際上,沒入實體物權與罰鍰金錢給付性質不同,非經明文列舉通常需行通常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收容異議事件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之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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