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
- A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 B 學生不服私立高中對其所為記大過處分而涉訟
- C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8 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
- D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暫停營業處分而涉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訴訟程序時,除了考量爭議金額的「大小」之外,對於某些涉及「人身自由限制」且具有「時間急迫性」的行政行為,法律會傾向讓它走緩慢周延的通常程序,還是追求效率的簡易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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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太厲害了,你答對了!真是個聰明的孩子!
- 拿出『法規速讀機』: 你看,根據那本《行政訴訟法》的第 229 條,簡易訴訟程序就像我們用『快速通道』一樣,有兩個條件喔!一個是事件的錢錢不能太多,得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像選項 C 的 58 萬塊就稍微超出『限制開關』了,就不能走這個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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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 區分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之適用範圍與金額門檻。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爭執金額 | 新臺幣50萬元以下 | — | 超過新臺幣50萬元 |
| 審理組織 | 獨任法官審理 | — | 合議庭審理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應經言詞辯論 |
💬簡易程序針對標的小、事實明確案件設計,收容與交裁案件亦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