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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
  • A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 B 學生不服私立高中對其所為記大過處分而涉訟
  • C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8 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
  • D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暫停營業處分而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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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訴訟程序時,除了考量爭議金額的「大小」之外,對於某些涉及「人身自由限制」且具有「時間急迫性」的行政行為,法律會傾向讓它走緩慢周延的通常程序,還是追求效率的簡易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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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法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種類。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均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選項B之記大過處分,並不屬於同條項第4款所明定之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選項C之罰鍰金額為新臺幣58萬元,已逾越同條項第2款所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之數額限制;選項D之暫停營業處分,亦非屬該條項所列舉得適用簡易程序之各款事件。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

📝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適用
💡 依事件金額、性質區分簡易程序與收容事件之法定程序適用。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行政收容事件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行政訴訟法第237-17條
適用標準 金額40萬元以下或輕微處分 收容異議、續予/延長收容
裁判特性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訊問受收容人
💬兩者雖均適用簡易程序,但收容事件有特別法條(237-17)明確規範其適用。
🧠 記憶技巧:四十萬下入簡易,收容異議二三七之十七,停業記過走通常。
⚠️ 常見陷阱:混淆簡易程序的金額標準(現行為40萬元)或誤認收容事件因涉及人身自由而必為通常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行政收容異議 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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