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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 C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D 收容聲請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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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涉及剝奪或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時,為了符合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你認為法官在決定「要不要繼續關押當事人」之前,最起碼應該採取什麼樣的互動方式,才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不被書面資料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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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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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聲請應落實受收容人訊問並準用簡易程序之規範。
比較維度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VS 通常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方式 原則上以「裁定」 原則上以「判決」
訊問義務 法律明定應訊問 視個案調查需要
適用程序 準用簡易程序 適用通常程序
💬收容聲請屬特殊程序,強調人身自由之即時救濟,故採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並強制訊問。
🧠 記憶技巧:收容地院管,務必問本人;裁定做結尾,簡易來準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或將裁判形式誤記為「判決」及準用「通常程序」。
提審法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收容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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