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 C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D 收容聲請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當涉及剝奪或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時,為了符合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你認為法官在決定「要不要繼續關押當事人」之前,最起碼應該採取什麼樣的互動方式,才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不被書面資料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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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 跟判決駁回?
行政收容聲請程序
💡 收容程序採地方管轄、強制訊問及準用簡易程序之規範。
| 比較維度 | 收容聲請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管轄法院 | 地方行政法院 | — | 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審) |
| 裁判形式 | 原則以「裁定」行之 | — | 原則以「判決」行之 |
| 準用程序 | 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 — |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 訊問義務 | 法條明定應訊問受收容人 | — | 行言詞辯論,並非法條訊問 |
💬收容聲請為行政訴訟法之特別程序,程序上高度簡化並強調對人身自由之即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