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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 C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D 收容聲請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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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涉及剝奪或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時,為了符合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你認為法官在決定「要不要繼續關押當事人」之前,最起碼應該採取什麼樣的互動方式,才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不被書面資料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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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 跟判決駁回?
📝 行政收容聲請程序
💡 收容程序採地方管轄、強制訊問及準用簡易程序之規範。
比較維度 收容聲請程序 VS 通常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審)
裁判形式 原則以「裁定」行之 原則以「判決」行之
準用程序 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訊問義務 法條明定應訊問受收容人 行言詞辯論,並非法條訊問
💬收容聲請為行政訴訟法之特別程序,程序上高度簡化並強調對人身自由之即時保障。
🧠 記憶技巧:收容程序地院管,訊問強制裁定駁,程序準用簡易庭。
⚠️ 常見陷阱:最常考準用「通常」或「簡易」程序的區分,以及收容異議駁回是用「判決」而非「裁定」的陷阱。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提審法與收容異議之關係 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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