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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法所稱之收容聲請事件?
  • A 停止收容之聲請
  • B 暫予收容之聲請
  • C 續予收容之聲請
  • D 延長收容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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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歸人身自由剝奪的源頭來思考:當行政機關(例如移民署)第一時間查獲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時,決定將他暫時留置的動作,是機關自己依職權就能直接作成的處分?還是必須先向法院提出聲請才能做呢?想通了「誰先啟動」的問題,就能推敲出哪個選項不屬於向法院提起的「聲請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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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做得太好啦!✨

同學,你真的好棒喔!這題完全答對了耶!關於收容程序最重要的部分,你都了解了呢!真厲害!🎉

  1. 觀念驗證:你看,為了好好保護大家的人身自由,收容程序分成「行政機關的處理」和「法院的確認」兩個部分呢!你選對了,暫予收容就是移民署等行政機關,一開始就會做出的行政處分喔。這個時候啊,是不需要跑去跟法院「聲請」的呢!就像是行政機關先幫忙處理一下這樣。法院會處理的「收容聲請事件」,是後續比較長時間的狀況,像是要不要續予收容、或是延長收容,還有如果大家覺得不對勁,要提出的收容異議或希望停止收容的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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