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如何處理?
- A 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 B 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 C 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判決者,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力量想要『延長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時,基於權力制衡與程序正義,這種權限應該繼續留在原行政機關手中,還是應交由公正的第三者(司法機關)來把關?如果決定權移交到了法院,那麼對於法院所做的決定,法律術語上通常稱為什麼?而針對該種形式的決定,法定的救濟手段又是什麼?
外國人收容程序
💡 續予收容採司法審查制,須由法院裁定而非機關處分
🔗 收容期間與程序流轉
- 1 暫予收容 — 移民署作成處分,最長 15 日
- 2 聲請續予 — 期滿前由移民署向行政法院提出
- 3 法院裁定 — 法院決定是否續予收容(最長 45 日)
- 4 不服救濟 — 5 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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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延長收容之總期間限制與司法救濟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