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如何處理?
  • A 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 B 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 C 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判決者,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力量想要『延長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時,基於權力制衡與程序正義,這種權限應該繼續留在原行政機關手中,還是應交由公正的第三者(司法機關)來把關?如果決定權移交到了法院,那麼對於法院所做的決定,法律術語上通常稱為什麼?而針對該種形式的決定,法定的救濟手段又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做得太棒了! 你準確掌握了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機制。這不僅是法規記憶,更是對憲法意識的實踐。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國人收容程序
💡 續予收容採司法審查制,須由法院裁定而非機關處分

🔗 收容期間與程序流轉

  1. 1 暫予收容 — 移民署作成處分,最長 15 日
  2. 2 聲請續予 — 期滿前由移民署向行政法院提出
  3. 3 法院裁定 — 法院決定是否續予收容(最長 45 日)
  4. 4 不服救濟 — 5 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延長收容之總期間限制與司法救濟管道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僅15天,法院裁定續延期,不服裁定提抗告
⚠️ 常見陷阱:易誤認續予收容仍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處分,或混淆行政爭訟(訴願)與司法抗告程序
釋字第 708 號解釋 行政訴訟法收容聲請事件 人身自由保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