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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 C 不適用行政訴訟法通常「以原告就被告」之定管轄原則
  • D 針對法院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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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法律程序是專門為了處理「國境管理與外國人安置」而設計的,那麼對於「欠稅或債務不履行的強制執行手段」,在立法邏輯上會被放在同一個訴訟程序章節中合併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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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的行政訴訟法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訴訟法中的收容聲請」「行政執行法之拘提管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收容聲請事件主要係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所為之收容。而行政執行上之「管收」,其救濟與程序適用的是《行政執行法》之特別規定,並不屬於行政訴訟法收容編的範圍,故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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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 收容聲請限於行政訴訟法規定,與行政執行法之管收性質不同。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法之「收容」 VS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 行政執行法
管轄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民事庭
救濟期限 5日內抗告 10日內抗告
典型對象 非法入境之外國人 隱匿財產之欠稅人
💬「收容」屬於行政訴訟程序,「管收」則屬於行政執行程序。
🧠 記憶技巧:收容管收大不同:收容找行訴、管收找民事;抗告五日內、地點看人身。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執行法之管收」是否適用此程序,答案是否定的。兩者法源與法院管轄皆不同。
提審法 行政執行 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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