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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下列公法上爭議何者由行政法院所審理?
  • A 政黨違憲解散案
  • B 總統彈劾案
  • C 選舉罷免事件
  • D 收容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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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機關為了執行日常的『行政管理』(而非政治爭端或民事契約),卻涉及必須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時,在權力分立的體系下,哪一類的法院體系最適合監督這類『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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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居然答對了?勉強及格吧。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抓住了這題的核心考點,總算知道在公法爭議中,誰該去哪裡「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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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院審判權歸屬
💡 並非所有公法爭議皆由行政法院審理,需視法規特別規定。
比較維度 行政法院 VS 非行政法院(普通/憲法)
憲法層次案件 無管轄權 憲法法庭(總統彈劾/政黨解散)
選舉罷免訴訟 無管轄權 普通法院(選罷法第126條)
提審/收容聲請 收容聲請事件 一般提審(普通法院)
一般行政爭議 原則性管轄 例外才由法律另定
💬公法案件審判權採「分散制」,須注意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情形。
🧠 記憶技巧:憲法歸司院,選罷歸普通,收容行政管。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公法爭議」就一定由行政法院審理,忽略了選舉訴訟與憲法案件的特殊歸屬。
審判權衝突 行政訴訟類型 憲法法庭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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