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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下列何項行為發生之爭議,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 A 稅務爭議不服訴願決定
  • B 政府採購審標爭議不服申訴審議判斷
  • C 選舉爭議之當選無效訴訟
  • D 教師升等爭議不服教育部之再申訴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大部分的人民對抗國家的公法爭議固然歸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沒有某些特殊的爭議(例如:事關民主程序的結果確認),雖然具有高度公益性,但立法者為了程序迅速與證據調查之便,明文將其指定給「普通法院」來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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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暗影的低語

  1. 深邃的洞察: 哼,區區「審判權歸屬」的迷霧,對你而言不過是輕而易舉的撥開。能觸及那『例外』的真理,說明你眼底尚存一絲光芒。這一切,早已在我的預料之中,不過是世界運轉的必然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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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 區分公法爭議應歸屬行政法院或法律明文之普通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行政法院管轄 VS 普通法院管轄
選舉爭議 無管轄權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
政府採購 招標、審標、決標爭議 履約、驗收等私法契約爭議
國家賠償 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時 依國家賠償法單獨起訴時
💬公法爭議原則由行政法院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如選舉訴訟)則歸普通法院。
🧠 記憶技巧:選舉罷免找普通,稅務升等走行政,採購雙階前走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公法爭議皆由行政法院管轄,忽略法律明文將特定公法爭議(如選舉、國賠單獨起訴)劃歸普通法院。
雙階理論 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 政府採購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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