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下列何項行為發生之爭議,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 A 稅務爭議不服訴願決定
- B 政府採購審標爭議不服申訴審議判斷
- C 選舉爭議之當選無效訴訟
- D 教師升等爭議不服教育部之再申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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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大部分的人民對抗國家的公法爭議固然歸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沒有某些特殊的爭議(例如:事關民主程序的結果確認),雖然具有高度公益性,但立法者為了程序迅速與證據調查之便,明文將其指定給「普通法院」來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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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何項爭議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關於選項C之選舉爭議之當選無效訴訟,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由此明文可知,選舉、罷免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為普通法院體系之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而非由行政法院審理。至於選項A之稅務爭議不服訴願決定、選項B之政府採購審標爭議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以及選項D之教師升等爭議不服教育部之再申訴決定,性質上皆屬公法上爭議,依法歸由行政法院行使審判權。因此,選舉爭議之當選無效訴訟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本題正確答案為C。
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 區分公法爭議應歸屬行政法院或法律明文之普通法院管轄。
| 比較維度 | 行政法院管轄 | VS | 普通法院管轄 |
|---|---|---|---|
| 選舉爭議 | 無管轄權 | — |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 |
| 政府採購 | 招標、審標、決標爭議 | — | 履約、驗收等私法契約爭議 |
| 國家賠償 | 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時 | — | 依國家賠償法單獨起訴時 |
💬公法爭議原則由行政法院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如選舉訴訟)則歸普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