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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47 甲赴機關洽公,遇有下列事件而爭訟時,何者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 A 甲申請某營業許可,當場遭該機關駁回
  • B 甲認為其所申請之許可既遭駁回,則不應收取申請費,向該機關請求返還已繳交之申請費遭拒
  • C 甲與該機關承辦人員起口角,並認為該承辦人員口出惡言,憤而提告公然侮辱
  • D 甲發怒離開機關,未注意該機關地面濕滑而跌傷,因此向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政府機關內因為設施維護不良(如地板濕滑)而受傷求償時,這本質上是在挑戰機關的「行政命令」是否違法?還是在要求「損害賠償」?在我們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針對這種「政府欠債賠錢」的特定賠償訴訟,法律特別指定了哪一套訴訟程序來作為它的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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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能夠選對,代表你已經非常清楚地掌握了公法與私法爭訟的分野,以及我國審判權的歸屬原則。這是學習行政法路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喔,請繼續保持這份理解力與學習熱情!

2. 我們一起來回顧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爭訟與審判權歸屬
💡 依爭議性質及法律特別規定判定審判權之歸屬法院。
比較維度 行政法院管轄 VS 民事法院管轄
爭議性質 公法關係、行政處分 私法關係、侵權行為
典型案例 駁回申請、處罰鍰 契約爭議、損害賠償
特別規定 公法不當得利請求 國家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訴訟因法律明定,成為公法爭議交由民事法院審理的特例。
🧠 記憶技巧:行政爭議找行政,國賠訴訟走民事。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與機關有關的賠償案件皆由行政法院管轄,忽略國賠法第12條之特別規定。
國家賠償法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訴訟法第2條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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