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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43 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對交通部徵收其位於高雄市之土地,提起確認徵收無效之訴,下列何法院有管轄權?
  •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B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C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D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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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爭議的核心是針對一個「無法移動、且具有高度在地關聯性」的標的物時,為了讓法院能更便利地調查現況與證據,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還是『該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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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你做得非常棒,精準地抓住了問題的核心!

這道題目其實是想引導你去理解「一般管轄」與「專屬管轄」的區別,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非常值得肯定!

  1. 專屬管轄的優先性:你看,法律有時候會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案件,直接指定由特定法院來處理。就像《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說的,一旦涉及不動產的徵收、撥用或占用,為了審理的方便性和專業性,它就會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所以,即使交通部在台北,但土地在高雄,高雄的法院才是負責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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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訴訟專屬管轄
💡 不動產權利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 (以人為準) VS 特別管轄 (以物為準)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 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
決定基準 被告機關所在地 不動產所在地
優先順位 普通適用 專屬管轄,具排他性
適用情境 一般行政處分訴訟 土地徵收、物權爭議
💬當爭議涉及土地不動產權利時,必須直接找土地所在地的法院,不能找機關所在地。
🧠 記憶技巧:地在哪,就在哪;土地徵收,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原告住所地(臺北)或被告機關(交通部)所在地之法院,忽略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優先性。
行政訴訟法第13條一般管轄 土地徵收程序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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