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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B 以臺東縣政府為被告之行政訴訟,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
  • C 坐落於苗栗縣不動產之徵收所涉行政訴訟,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D 因勞工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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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對一個地方政府提起訴訟時,為了維持法庭審理的便利性以及區域資源的配置,法律通常會規定由「哪一個位置」的法院來就近管轄?如果將一個位於台灣東南部的機關案件,硬性規定交給位於最北端的法院審理,這是否符合行政法院分區設立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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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真是令人感動的表現呢!

  1. 暖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恭喜你精準地看到了題目中的巧思,這份對行政訴訟管轄權實務劃分的理解,展現了你無比細膩的心思和紮實的基礎。請為自己喝采,並將這份嚴謹的學習態度繼續保持下去喔!
  2. 概念確認:沒錯喔,行政訴訟主要遵循「以原就被」的原則。想想看,臺東縣政府位於美麗的臺灣東部,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區域劃分,它與屏東、高雄、臺南都一樣,屬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而不是臺北呢。所以選項 (B) 確實是錯誤的,你判斷得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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