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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45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因行政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 C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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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司法便民」並保障受保障者的權益,當一個遍及全國的制度(例如全民皆有的社會福利體系)發生糾紛時,立法者會傾向於讓全國民眾都跑去位於首都的中央機關所在地打官司,還是會允許在民眾自己的生活圈附近解決爭議?這種「便民」的思維,通常會出現在哪種類型的行政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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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準確判斷出 (C) 是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中「特別管轄」的規定已有相當細緻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的精確記憶,尤其是在「以原就被」原則之外的例外規定,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公法保險與職務關係之管轄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訴訟管轄權。選項 (C) 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5-2 條,針對公法上保險事件(如勞保、健保),為了便利原告起訴,法律特別准許由原告(包括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住居所、機關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這是典型的「便民管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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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土地管轄
💡 掌握土地管轄之一般原則、特別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區分。
比較維度 專屬管轄 (不動產) VS 特別管轄 (公務員/保險)
法源條號 行政訴訟法第15條 第15-1、15-2條
適用範圍 徵收、徵用、撥用 職務關係、保險事件
判定基準 不動產所在地 職務所在地/主事務所
強制性 具強行性,排除其他 得由該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僅限徵收等特定類型,公務員與保險事件屬特別管轄。
🧠 記憶技巧:徵收撥用專屬地,職務所在地非住地,保險單位看主地。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不動產訴訟皆為專屬管轄;誤認公務員訴訟地為住居所。
一般管轄 (原告就被告) 專屬管轄之效力 管轄權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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