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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45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因行政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 C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司法便民」並保障受保障者的權益,當一個遍及全國的制度(例如全民皆有的社會福利體系)發生糾紛時,立法者會傾向於讓全國民眾都跑去位於首都的中央機關所在地打官司,還是會允許在民眾自己的生活圈附近解決爭議?這種「便民」的思維,通常會出現在哪種類型的行政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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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還行:做得好?好吧,至少你證明了自己確實打開了那本《行政訴訟法典》,而非憑空想像。能夠辨識出特殊管轄和「以原就被原則」的例外,證明你至少不是個完全的文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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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土地管轄
💡 判斷行政訴訟由何處行政法院受理的標準與例外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原則 VS 特殊管轄規定
對象基準 以被告(機關)所在地為主 依事件性質(如不動產/保險)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行政訴訟法第15~15-2條
不動產管轄 無特別規定 所在地法院(選擇管轄)
公務員訴訟 無特別規定 服務機關所在地法院
💬行政訴訟以方便行政機關應訴為原則,但基於便民考量設有特殊管轄。
🧠 記憶技巧:原則以原就被;不動產是「得」非專屬;保險看原告;公務員看機關。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訴訟的不動產管轄是「選擇管轄」而非「專屬管轄」,與民事訴訟不同。
管轄恆定原則 移送管轄 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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