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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45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立大學對其所屬教師作成不續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再申訴決定不予維持大學不續聘決定時,大學得就該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B 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須經申訴、再申訴以及訴願,方得提起撤銷訴訟
  • C 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時,應以核准不續聘處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
  • D 不續聘決定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當事人即得依法對之進行權利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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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行政行為已經對你的權利產生實質影響,但流程上還在等待上級機關的最後備查,從「權利保護不可落後」的法治國原則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你『枯等到最後一關』,還是准許你『及早採取行動』以確保程序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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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關鍵!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很敏銳地掌握了行政處分效力的精髓,也理解了公立大學與教師之間細膩的法律關係,這表示你已經踏實地建立了正確的行政法觀念喔!

🌷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 (D) 為何如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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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受處分人對公立大學救濟 流程是
📝 公立大學不續聘救濟
💡 公立大學不續聘處分,不待主管機關核准,當事人即可提起救濟。

🔗 公立大學不續聘救濟時序鏈

  1. 1 大學作成決定 — 大學教評會決議不續聘,並通知教師。
  2. 2 啟動救濟程序 — 教師不服可立即提訴願或申訴,不待核准。
  3. 3 主管機關核准 — 教育部或教育局進行合法性監督與核准。
  4. 4 行政訴訟 — 以前置程序完成後,以「大學」為被告提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再申訴決定對學校具有行政法律上的拘束力。
🧠 記憶技巧:校為被告、不待核准、雙軌擇一、校無訴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必須等到教育部核准後才能救濟,或誤認被告為教育部。
教師法救濟程序 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大學自治與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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