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甲決議不續聘,並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不允許甲開設任何課程,甲應如何進行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開設課程?
- A 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 B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 C 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當事人並非要『阻擋』政府的一個強制命令,而是希望在法院判決下來前,請求法院先准許他『繼續行使某項權利』(如繼續工作或授課),以避免權利被掏空,此時法律上針對這種『法律關係的現狀維持』,設計了哪一種不同於停止執行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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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選對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題很棒地檢驗了你對暫時權利保護體系的理解。你能從各種救濟手段中精準選出最合適的,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保全程序」與「暫時狀態」的核心區分,已經掌握得非常到位囉!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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