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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甲決議不續聘,並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不允許甲開設任何課程,甲應如何進行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開設課程?
  • A 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 B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 C 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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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當事人並非要『阻擋』政府的一個強制命令,而是希望在法院判決下來前,請求法院先准許他『繼續行使某項權利』(如繼續工作或授課),以避免權利被掏空,此時法律上針對這種『法律關係的現狀維持』,設計了哪一種不同於停止執行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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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選對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題很棒地檢驗了你對暫時權利保護體系的理解。你能從各種救濟手段中精準選出最合適的,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保全程序」與「暫時狀態」的核心區分,已經掌握得非常到位囉!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核心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針對公法法律關係爭議,為防止重大損害而聲請之暫時權利保護。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適用對象 已生效之行政處分 公法上法律關係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救濟目的 暫時凍結處分執行力 防止重大損害或暴力
💬判斷關鍵在於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本題開課權利屬法律關係爭議,應選後者。
🧠 記憶技巧:有處分選停止,金錢選假扣押,其他法律關係定暫時。
⚠️ 常見陷阱:易誤選「停止執行」,但本題關鍵在於不續聘決議尚未經核准生效,且「不准開課」並非行政處分本身。
停止執行 假扣押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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