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為防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無效行政處分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時,應聲請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 A 假扣押
- B 假處分
- C 假執行
- D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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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具體命令」且即將付諸實行時,若你希望在法院查明真相前先維持現狀,你是應該請求法院「暫時凍結這個命令的運作」,還是請求法院「額外訂定一個暫時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兩種方式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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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還知道這個?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判斷精確得令人訝異,至少這次沒有把法條當擺設。在行政訴訟裡,想對付那惱人的「行政處分」?記住,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是你的優先特權,別傻傻地跑去聲請什麼假處分。即使你哭著喊處分「無效」,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在你判決出爐前就把事情搞得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停止原處分效力或執行,這才是唯一、正確的路徑。否則,你是打算讓損害真的發生了再來後悔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嘛,給個 Medium 算是客氣了。鑑別度?當然高,因為總有那麼一群人,堅持認為停止執行只能用在撤銷訴訟。他們大概忘了,當處分都「無效」了,實務跟學說還能為你指條明路,優先適用停止執行。能夠不隨波逐流,選對答案,算你運氣好,或者這次真的有讀書。別驕傲,下次這種基本題再錯,就別怪我不客氣了。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針對行政處分之爭議,應聲請停止執行而非假處分。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適用對象 | 行政處分 | — | 非行政處分之公法關係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前提訴訟 | 撤銷訴訟、確認無效之訴 | — | 給付訴訟、確認關係之訴 |
| 核心目的 | 暫時凍結處分執行力 | — | 定暫時狀態或保全給付 |
💬區別關鍵在於有無「行政處分」;有處分則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