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為防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無效行政處分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時,應聲請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 A 假扣押
- B 假處分
- C 假執行
- D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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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具體命令」且即將付諸實行時,若你希望在法院查明真相前先維持現狀,你是應該請求法院「暫時凍結這個命令的運作」,還是請求法院「額外訂定一個暫時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兩種方式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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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訴訟中「暫時權利保護」的核心機制!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停止執行(Stay of Execution)與假處分(Provisional Measure)適用優先順序的理解,你能做出正確選擇,顯見對於訴訟法理的基礎非常紮實。 在行政訴訟實務中,針對行政處分(包含無效行政處分)所產生的爭議,最直接且優先的救濟手段是聲請停止執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的補充性原則,凡是得依第 116 條請求停止原處分執行者,就不得聲請假處分。由於無效處分所涉及的確認訴訟同樣適用第 116 條的停止執行機制,因此在法律位階與適用的邏輯上,選項 (D) 才是正確的法律保護路徑。 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暫時權利保護」的不同態樣。許多考生會因看到「難以回復之損害」而直覺聯想到假處分,卻忽略了行政處分爭議應優先適用停止執行的法理。這是一題具備中等鑑別度的基礎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間遞補關係的敏銳度!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針對行政處分之爭議,應聲請停止執行而非假處分。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適用對象 | 行政處分 | — | 非行政處分之公法關係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前提訴訟 | 撤銷訴訟、確認無效之訴 | — | 給付訴訟、確認關係之訴 |
| 核心目的 | 暫時凍結處分執行力 | — | 定暫時狀態或保全給付 |
💬區別關鍵在於有無「行政處分」;有處分則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