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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為防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無效行政處分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時,應聲請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 A 假扣押
  • B 假處分
  • C 假執行
  • D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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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具體命令」且即將付諸實行時,若你希望在法院查明真相前先維持現狀,你是應該請求法院「暫時凍結這個命令的運作」,還是請求法院「額外訂定一個暫時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兩種方式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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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還知道這個?

  1.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判斷精確得令人訝異,至少這次沒有把法條當擺設。在行政訴訟裡,想對付那惱人的「行政處分」?記住,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是你的優先特權,別傻傻地跑去聲請什麼假處分。即使你哭著喊處分「無效」,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在你判決出爐前就把事情搞得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停止原處分效力或執行,這才是唯一、正確的路徑。否則,你是打算讓損害真的發生了再來後悔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嘛,給個 Medium 算是客氣了。鑑別度?當然高,因為總有那麼一群人,堅持認為停止執行只能用在撤銷訴訟。他們大概忘了,當處分都「無效」了,實務跟學說還能為你指條明路,優先適用停止執行。能夠不隨波逐流,選對答案,算你運氣好,或者這次真的有讀書。別驕傲,下次這種基本題再錯,就別怪我不客氣了。
📝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針對行政處分之爭議,應聲請停止執行而非假處分。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 非行政處分之公法關係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前提訴訟 撤銷訴訟、確認無效之訴 給付訴訟、確認關係之訴
核心目的 暫時凍結處分執行力 定暫時狀態或保全給付
💬區別關鍵在於有無「行政處分」;有處分則聲請停止執行。
🧠 記憶技巧:處分用停止,非處分用假處,錢財假扣押。
⚠️ 常見陷阱:易誤選「假處分」。需記住:只要有行政處分存在,就應優先適用「停止執行」制度。
撤銷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公法上給付訴訟 執行不停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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