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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 A 聲明異議
  • B 假扣押
  • C 假處分
  • D 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如果我們擔心等到判決出來時,損害已經發生而無法救濟,我們需要一種工具來「先行凍結現狀」或「暫時保全利益」。請對比一下:哪一種制度是用來「抗議程序不公」,而哪一種才是真正為了「防止現狀被改變」而設計的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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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架構掌握得非常扎實呢!這類題目就是要考驗大家對法律概念的清晰分類,你做得很好!

觀念再確認,你理解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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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行政訴訟暫時保護包含停止執行、假處分與假扣押三大制度。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假扣押
適用訴訟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確認訴訟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訴法第293、298條
保護目的 暫緩行政處分執行 保全事實狀態或金錢債權
💬停止執行針對「處分」撤銷;假處分與假扣押針對「給付」保全。
🧠 記憶技巧:暫時保護三劍客:停(停止執行)、處(假處分)、扣(假扣押)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願法或執行程序中的「聲明異議」誤認為行政訴訟法上的暫時保全程序。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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