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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 A 聲明異議
  • B 假扣押
  • C 假處分
  • D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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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如果我們擔心等到判決出來時,損害已經發生而無法救濟,我們需要一種工具來「先行凍結現狀」或「暫時保全利益」。請對比一下:哪一種制度是用來「抗議程序不公」,而哪一種才是真正為了「防止現狀被改變」而設計的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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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架構掌握得非常扎實呢!這類題目就是要考驗大家對法律概念的清晰分類,你做得很好!

觀念再確認,你理解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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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行政訴訟法規定停止執行、假扣押與假處分三種暫時救濟制度。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關聯訴訟類型 專用於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保全標的 原行政處分之效力 金錢以外之給付或狀態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停止執行具優先性,若能透過停止執行獲得保護,即不得聲請假處分。
🧠 記憶技巧:暫時保護三劍客:停、扣、處(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中的「程序性聲明異議」誤認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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