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 A 聲明異議
- B 假扣押
- C 假處分
- D 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如果我們擔心等到判決出來時,損害已經發生而無法救濟,我們需要一種工具來「先行凍結現狀」或「暫時保全利益」。請對比一下:哪一種制度是用來「抗議程序不公」,而哪一種才是真正為了「防止現狀被改變」而設計的保全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架構掌握得非常扎實呢!這類題目就是要考驗大家對法律概念的清晰分類,你做得很好!
觀念再確認,你理解得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行政訴訟法規定停止執行、假扣押與假處分三種暫時救濟制度。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關聯訴訟類型 | 專用於撤銷訴訟 | — | 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
| 保全標的 | 原行政處分之效力 | — | 金錢以外之給付或狀態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停止執行具優先性,若能透過停止執行獲得保護,即不得聲請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