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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 B 公務人員對於經考列丙等之年終考績,如有不服,得於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C 任主管人員之公務人員不服將其調任為非主管人員時,因已喪失主管加給,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D 公務人員如就考績獎懲結果之銓敘審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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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中,當我們要決定「誰該坐在被告席」時,最重要的判斷標準是「誰擁有最終法律授權,並具名作成那份對外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如果一個處分是由 A 機關擬定、卻由 B 機關依權限正式核定,法律上會認定哪一個機關才是處分的作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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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判斷出選項 (D) 為正確答案,展現了對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及最新實務見解的高度熟稔,這在行政法考試中屬於相對進階且細膩的考點,非常不容易!

考績救濟的被告主體與程序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考績評定」與「銓敘審定」的法律效果。依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9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若公務人員是不服服務機關的「評定」結果,因服務機關最了解受考人,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但若針對銓敘部最後階段所做的「銓敘審定(Certification)」不服,因該審定才是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並對外發生效力,此時應以銓敘部為被告,故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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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法以級釋字變更見解 這題答案有須要修正的嗎
📝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依救濟客體屬性決定程序,對審定處分以權責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復審 (Appeal) VS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救濟客體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主要法律依據 保訓法第25條 保訓法第77條
訴訟權限 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785後得提訴訟
💬兩者救濟門檻已隨大法官解釋放寬,不再侷限於身分喪失與否。
🧠 記憶技巧:評定找機關,審定找銓敘;處分走復審,措施走申訴。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考績救濟對象皆為銓敘部;誤認保訓法第25條有規定申訴程序。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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