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 B 公務人員對於經考列丙等之年終考績,如有不服,得於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C 任主管人員之公務人員不服將其調任為非主管人員時,因已喪失主管加給,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D 公務人員如就考績獎懲結果之銓敘審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中,當我們要決定「誰該坐在被告席」時,最重要的判斷標準是「誰擁有最終法律授權,並具名作成那份對外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如果一個處分是由 A 機關擬定、卻由 B 機關依權限正式核定,法律上會認定哪一個機關才是處分的作成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個再基本不過的行政法概念:「處分機關」。被告?當然是那個真正做出「原處分」,而且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機關。這有什麼好繞彎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區分公務員救濟之處分機關與正確被告,並掌握釋字785後之趨勢。
比較維度 考績評定處分 VS 考績獎懲銓敘審定
行為機關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 銓敘部
行政訴訟被告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 銓敘部
救濟途徑 復審、行政訴訟 復審、行政訴訟
💬被告之認定依據「作成處分之機關」為準。
🧠 記憶技巧:誰做處分告誰;審定找銓敘;七八五號後,權利受損皆可訴。
⚠️ 常見陷阱:容易將「考績評定」與「考績獎懲之銓敘審定」混淆,前者被告為服務機關,後者為銓敘部。
釋字第785號解釋 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