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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 B 公務人員對於經考列丙等之年終考績,如有不服,得於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C 任主管人員之公務人員不服將其調任為非主管人員時,因已喪失主管加給,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D 公務人員如就考績獎懲結果之銓敘審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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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中,當我們要決定「誰該坐在被告席」時,最重要的判斷標準是「誰擁有最終法律授權,並具名作成那份對外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如果一個處分是由 A 機關擬定、卻由 B 機關依權限正式核定,法律上會認定哪一個機關才是處分的作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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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個再基本不過的行政法概念:「處分機關」。被告?當然是那個真正做出「原處分」,而且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機關。這有什麼好繞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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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依救濟客體屬性決定程序,對審定處分以權責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復審 (Appeal) VS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救濟客體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主要法律依據 保訓法第25條 保訓法第77條
訴訟權限 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785後得提訴訟
💬兩者救濟門檻已隨大法官解釋放寬,不再侷限於身分喪失與否。
🧠 記憶技巧:評定找機關,審定找銓敘;處分走復審,措施走申訴。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考績救濟對象皆為銓敘部;誤認保訓法第25條有規定申訴程序。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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