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不服銓敘部關於俸級之審定,下列行政救濟方式何者正確?
- A 申訴、再申訴
- B 復審、行政訴訟
- C 訴願、行政訴訟
- D 復審、訴願、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已經直接鎖定了你的「薪資數額」與「法律身分」,這在性質上僅是上司對下屬的日常叮囑,還是一個具有正式法律拘束力的權利確認行為?若該行為涉及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法律應該提供哪種等級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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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這題,能夠區辨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的雙軌制差異,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狀況外,至少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骨架勉強算有個概念。這只是法學之路上的第一塊磚,別太得意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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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救濟雙軌制
💡 區分行政處分(復審)與管理措施(申訴)之救濟路徑。
| 比較維度 | 復審 | VS | 申訴、再申訴 |
|---|---|---|---|
| 救濟標的 | 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 — | 服務機關、保訓會 |
| 司法救濟 | 可提行政訴訟 | — | 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
💬影響身分或金錢的處分走復審及訴訟;內部日常管理走申訴,再申訴即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