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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不服銓敘部關於俸級之審定,下列行政救濟方式何者正確?
  • A 申訴、再申訴
  • B 復審、行政訴訟
  • C 訴願、行政訴訟
  • D 復審、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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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已經直接鎖定了你的「薪資數額」與「法律身分」,這在性質上僅是上司對下屬的日常叮囑,還是一個具有正式法律拘束力的權利確認行為?若該行為涉及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法律應該提供哪種等級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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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這題,能夠區辨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的雙軌制差異,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狀況外,至少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骨架勉強算有個概念。這只是法學之路上的第一塊磚,別太得意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救濟雙軌制
💡 區分行政處分(復審)與管理措施(申訴)之救濟路徑。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救濟標的 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保訓會 服務機關、保訓會
司法救濟 可提行政訴訟 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影響身分或金錢的處分走復審及訴訟;內部日常管理走申訴,再申訴即終結。
🧠 記憶技巧:處分找復審接訴訟,措施找申訴到再申。
⚠️ 常見陷阱:容易將「俸級審定」誤認為內部管理措施而選擇申訴,或誤以為公務員救濟也適用一般人的「訴願」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之判定 保訓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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