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3 警察甲因服務態度不佳,遭服務機關評定年終考績為丙等。甲若不服,應為如何之救濟?
- A 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向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對所屬人員做出的這項評定,如果會實質導致該員「薪俸減少」或「晉升受阻」等具體的權利損失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更像是一個單純的內部管理建議,還是一個會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處分?若屬於後者,哪一種救濟程序才能確保有獨立的機關進行嚴謹的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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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過去實務認為考績丙等屬「內部管理措施」,僅能提申訴。但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之精神,現行實務已翻轉觀念:考績丙等會導致不予獎勵、扣減獎金與影響晉敘,對公務員財產權與公職身分有重大影響,故其性質屬於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不服行政處分應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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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救濟
💡 考績丙等具身分重大影響,不服應依保障法提起復審。
| 比較維度 | 復審 (Review) | VS | 申訴、再申訴 (Appeal) |
|---|---|---|---|
| 救濟標的 | 行政處分 (如免職、丙等)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審理機關 | 保訓會 | — | 原機關 (申訴) / 保訓會 (再申訴) |
| 法律性質 | 相當於訴願程序 | — | 內部自我審查程序 |
| 司法救濟 | 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 — | 依釋字785現可視性質提訴訟 |
💬考績丙等因涉及獎金、晉敘等重大權益,實務上已定性為應提復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