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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3 警察甲因服務態度不佳,遭服務機關評定年終考績為丙等。甲若不服,應為如何之救濟?
  • A 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向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對所屬人員做出的這項評定,如果會實質導致該員「薪俸減少」或「晉升受阻」等具體的權利損失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更像是一個單純的內部管理建議,還是一個會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處分?若屬於後者,哪一種救濟程序才能確保有獨立的機關進行嚴謹的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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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過去實務認為考績丙等屬「內部管理措施」,僅能提申訴。但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之精神,現行實務已翻轉觀念:考績丙等會導致不予獎勵、扣減獎金與影響晉敘,對公務員財產權與公職身分有重大影響,故其性質屬於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不服行政處分應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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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救濟
💡 考績丙等具身分重大影響,不服應依保障法提起復審。
比較維度 復審 (Review) VS 申訴、再申訴 (Appeal)
救濟標的 行政處分 (如免職、丙等)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審理機關 保訓會 原機關 (申訴) / 保訓會 (再申訴)
法律性質 相當於訴願程序 內部自我審查程序
司法救濟 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依釋字785現可視性質提訴訟
💬考績丙等因涉及獎金、晉敘等重大權益,實務上已定性為應提復審之處分。
🧠 記憶技巧:重大權利提復審,管理措施提申訴;丙等涉及身分權,復審之後提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將考績丙等誤認為是一般工作管理措施(申訴),而忽略其已實質影響升遷與財產權。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行政處分之性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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