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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獎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考績受列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B 公務員考績受列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C 公務員考績受列丙等,晉本俸一級,無額外獎金
  • D 公務員考績受列丁等,受免職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獎、優、平、劣」這四個階梯的邏輯來思考:如果第二階(乙等)的法律效果是晉級並減半給予獎金,而第四階(丁等)是直接淘汰,那麼處於中間「平庸」區段的第三階,在邏輯上應該給予獎勵(晉級)還是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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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的溫暖指導

  1. 超級棒的!: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中不同等次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人事行政法規體系已經有了很紮實的理解。這在我們實際的行政法務工作中,絕對是核心中的核心,你已經掌握到關鍵了!
  2. 來,我們再確認一下:選項 (C) 的確是錯的,但沒關係,這是個很好的學習機會!錯誤的關鍵在於「丙等」的處理方式。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考績被評為丙等,其法律效果是「留原俸級」。意思是說,受評者不會往上晉升職位或俸級,也不會拿到額外的考績獎金。這項規定其實是制度上的一種溫馨提醒,鼓勵同仁能持續進步、向上成長,是一種「維持現狀,給予觀察和進步空間」的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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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獎懲
💡 依考績法規定,不同等次之考績對俸級與獎金有不同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乙等考績 VS 丙等考績
俸級變動 晉本俸一級 留原俸級
一次獎金 半個月俸給總額 無獎金
法律性質 獎勵性質 不予獎勵
💬乙等仍享有晉級與獎金,丙等則兩者皆無,僅維持原狀。
🧠 記憶技巧:甲一、乙半、丙留、丁走。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丙等的效果。考生常誤以為丙等還能晉級,實際上丙等是「留原俸級」,既不晉級也沒有獎金。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考績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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