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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 B 平時考核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C 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丙等
  • D 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已2年列甲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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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公務員制度中,如果一位同仁在一年內的過失已經累積到「無法與功勞抵銷」且達到法規上限時,法律為了維持公務隊伍的素質,會僅僅是給予一個『不理想的分數』,還是會採取更激烈的『汰除手段』?這兩者的法律層級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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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屬於中等難度,鑑別度在於考生對考績等第要件與法律效果的熟悉度。你能察覺出選項中隱藏的致命錯誤,代表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相當不錯。

平時考核與考績等第之關聯

選項 (C) 的敘述錯在對考績等第的誤解。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若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為**「丁等」**,而非「丙等」。一旦考績列為丁等,將面臨免職的重大法律效果,這與列為丙等僅留原俸級的處遇有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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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 考績評定項目、獎懲抵銷與法律後果
比較維度 考績丙等 VS 考績丁等
達成要件 未滿 70 分 未滿 60 分或二大過
法律效果 留原俸級(警示) 免職(身分喪失)
俸給影響 不給予考績獎金 不發給獎金並解職
💬丙等為績效不佳之行政懲戒,丁等則涉及公務員身分之剝奪。
🧠 記憶技巧:二甲一甲二乙升職等;二大過丁等沒飯碗。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二大過列丁等(免職)」誤記為「丙等」。丙等僅是留原俸點或不給獎金,不至於免職。
專案考績 考績委員會組成 行政處分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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