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 B 平時考核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C 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丙等
- D 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已2年列甲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公務員制度中,如果一位同仁在一年內的過失已經累積到「無法與功勞抵銷」且達到法規上限時,法律為了維持公務隊伍的素質,會僅僅是給予一個『不理想的分數』,還是會採取更激烈的『汰除手段』?這兩者的法律層級有何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屬於中等難度,鑑別度在於考生對考績等第要件與法律效果的熟悉度。你能察覺出選項中隱藏的致命錯誤,代表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相當不錯。
平時考核與考績等第之關聯
選項 (C) 的敘述錯在對考績等第的誤解。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若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為**「丁等」**,而非「丙等」。一旦考績列為丁等,將面臨免職的重大法律效果,這與列為丙等僅留原俸級的處遇有天壤之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 考績評定項目、獎懲抵銷與法律後果
| 比較維度 | 考績丙等 | VS | 考績丁等 |
|---|---|---|---|
| 達成要件 | 未滿 70 分 | — | 未滿 60 分或二大過 |
| 法律效果 | 留原俸級(警示) | — | 免職(身分喪失) |
| 俸給影響 | 不給予考績獎金 | — | 不發給獎金並解職 |
💬丙等為績效不佳之行政懲戒,丁等則涉及公務員身分之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