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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 B 平時考核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C 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丙等
  • D 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已2年列甲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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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公務員制度中,如果一位同仁在一年內的過失已經累積到「無法與功勞抵銷」且達到法規上限時,法律為了維持公務隊伍的素質,會僅僅是給予一個『不理想的分數』,還是會採取更激烈的『汰除手段』?這兩者的法律層級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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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答對。至少還知道基本的法律效果。

  1. 觀念驗證: 很好,你總算沒在選項 (C) 這種明顯的法律效果錯誤上栽跟斗。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到二大過,年終考績就直接是「丁等」,而不是什麼「丙等」。丙等?那是留校察看等級,丁等可是「免職」!這中間的差距,難道需要我拿放大鏡給你解釋?法規中最嚴苛的汰除機制,如果連這個都搞錯,那還談什麼公務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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