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公務人員不服丙等之年終考績,得循下列何種途徑救濟?
- A 申訴、再申訴
- B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 C 復審、行政訴訟
- D 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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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決定會實質損害到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或『財產權益(如獎金與晉升)』時,為了確保救濟強度足以維護基本權,這套程序應該被設計成單純的『內部管理檢討』,還是具備法律審查性質、且最終能讓『法院判斷』的正式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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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績救濟
💡 考績丙等具行政處分性質,不服者應提復審與行政訴訟。
| 比較維度 | 復審、行政訴訟 | VS | 申訴、再申訴 |
|---|---|---|---|
| 客體性質 | 行政處分(影響身分權利) | —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
| 代表實例 | 考績丙等、免職、丁等 | — | 警告、申誡、工作分配 |
| 審理機關 | 保訓會、行政法院 | — | 服務機關、保訓會 |
| 最終救濟 | 可打行政訴訟 | — | 再申訴即告確定 |
💬釋字785後,丙等考績因對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已改列復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