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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公務人員不服丙等之年終考績,得循下列何種途徑救濟?
  • A 申訴、再申訴
  • B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 C 復審、行政訴訟
  • D 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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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決定會實質損害到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或『財產權益(如獎金與晉升)』時,為了確保救濟強度足以維護基本權,這套程序應該被設計成單純的『內部管理檢討』,還是具備法律審查性質、且最終能讓『法院判斷』的正式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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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考績救濟
💡 考績丙等具行政處分性質,不服者應提復審與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復審、行政訴訟 VS 申訴、再申訴
客體性質 行政處分(影響身分權利)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代表實例 考績丙等、免職、丁等 警告、申誡、工作分配
審理機關 保訓會、行政法院 服務機關、保訓會
最終救濟 可打行政訴訟 再申訴即告確定
💬釋字785後,丙等考績因對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已改列復審對象。
🧠 記憶技巧:大事復審訴訟(丙等、免職),小事申訴再申(警告、調職)。
⚠️ 常見陷阱:易誤認考績丙等僅為機關內部管理措施而選申訴,忽略釋字785號後的實務變革。
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特別權力關係 行政處分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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