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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核發之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A 銓敘部
  • B 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 C 其服務機關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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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法律程序中想要挑戰一個特定的「決定」時,根據法理,你應該針對『實際對你發出命令、並對你產生法律影響』的單位,還是針對其高層的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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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的判定準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撤銷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年終考績涉及公務員重大權益,依據釋字第 785 號精神與現行實務,此類影響權益之決定屬行政處分。既然處分是由服務機關作成並送達給公務員,法律地位上自然應以該「服務機關」作為被告。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難度在於學生必須先辨識考績丙等之「救濟性質」(從申訴轉向復審/行政訴訟),再準確適用訴訟法關於被告主體的規定。若觀念停留在舊時代的「特別權力關係」,便容易選錯。
📝 考績丙等救濟之被告
💡 不服行政處分提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服務機關 VS 銓敘部
法律地位 行政訴訟法之被告 行政訴訟之非被告
行為屬性 作成考績評定與通知 辦理考績之審定
與公務員關係 直接指揮與考評 人事制度監督管理
💬救濟應以「對外發布處分」的服務機關為訴訟對象。
🧠 記憶技巧:誰發處分就告誰,服務機關莫推諉。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銓敘部」(為監督審定機關)或「考績委員會」(為內部單位,非獨立機關)。
行政訴訟法之被告適格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考績等級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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