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核發之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A 銓敘部
- B 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 C 其服務機關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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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法律程序中想要挑戰一個特定的「決定」時,根據法理,你應該針對『實際對你發出命令、並對你產生法律影響』的單位,還是針對其高層的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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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的判定準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撤銷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年終考績涉及公務員重大權益,依據釋字第 785 號精神與現行實務,此類影響權益之決定屬行政處分。既然處分是由服務機關作成並送達給公務員,法律地位上自然應以該「服務機關」作為被告。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難度在於學生必須先辨識考績丙等之「救濟性質」(從申訴轉向復審/行政訴訟),再準確適用訴訟法關於被告主體的規定。若觀念停留在舊時代的「特別權力關係」,便容易選錯。
考績丙等救濟之被告
💡 不服行政處分提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 比較維度 | 服務機關 | VS | 銓敘部 |
|---|---|---|---|
| 法律地位 | 行政訴訟法之被告 | — | 行政訴訟之非被告 |
| 行為屬性 | 作成考績評定與通知 | — | 辦理考績之審定 |
| 與公務員關係 | 直接指揮與考評 | — | 人事制度監督管理 |
💬救濟應以「對外發布處分」的服務機關為訴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