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核發之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A 銓敘部
- B 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 C 其服務機關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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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法律程序中想要挑戰一個特定的「決定」時,根據法理,你應該針對『實際對你發出命令、並對你產生法律影響』的單位,還是針對其高層的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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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這題判斷得非常精確,很棒!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經典題,主要測驗大家對近年實務見解發展與行政訴訟被告認定的熟悉度。
考績丙等之定性與被告認定
關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丙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明確指出,此評定因影響晉敘及獎金等權利,屬於行政處分(這也具體實踐了釋字第785號保障公務員訴訟權的精神)。既然性質上是行政處分,當公務員不服經復審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若遭駁回,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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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丙等救濟之被告
💡 不服行政處分提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 比較維度 | 服務機關 | VS | 銓敘部 |
|---|---|---|---|
| 法律地位 | 行政訴訟法之被告 | — | 行政訴訟之非被告 |
| 行為屬性 | 作成考績評定與通知 | — | 辦理考績之審定 |
| 與公務員關係 | 直接指揮與考評 | — | 人事制度監督管理 |
💬救濟應以「對外發布處分」的服務機關為訴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