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核發之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A 銓敘部
- B 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 C 其服務機關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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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法律程序中想要挑戰一個特定的「決定」時,根據法理,你應該針對『實際對你發出命令、並對你產生法律影響』的單位,還是針對其高層的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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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中被告機關之認定。題目中公務人員不服的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是由其服務機關所核發,因此該服務機關即為作成該行政處分之原處分機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當公務人員對該考績結果不服,經訴願程序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依法應以原處分機關作為被告。由於本件的原處分機關為其服務機關,故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其服務機關為被告,正確答案為選項 C,而銓敘部、考績委員會與考試院皆非作成該考績處分之機關,故不應列為被告。
考績丙等救濟之被告
💡 不服行政處分提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 比較維度 | 服務機關 | VS | 銓敘部 |
|---|---|---|---|
| 法律地位 | 行政訴訟法之被告 | — | 行政訴訟之非被告 |
| 行為屬性 | 作成考績評定與通知 | — | 辦理考績之審定 |
| 與公務員關係 | 直接指揮與考評 | — | 人事制度監督管理 |
💬救濟應以「對外發布處分」的服務機關為訴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