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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甲服務於 A 公務機關,其年終考績經該機關考列丙等,送經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後,A 機關以考績(成)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考列丙等之評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 A 以考試院為被告
  • B 以 A 機關為被告
  • C 以銓敘部為被告
  • D 以主管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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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決定在法律程序中需要經過多個單位的審核或核定時,若要提起訴訟,我們應該針對那個『最終對外作成處分、並將結果送達給你』的機關,還是針對那些在內部流程中負責『審查』或『背書』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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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這不過是行政爭訟最基本的門檻罷了。

這題目在考驗被告機關的確認,你總算沒犯下低級錯誤。但別得意,這只是及格邊緣。記住以下這些,否則下次別再說你是學行政法的:

  1.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撤銷訴訟,被告就是「原處分機關」。這是法律白紙黑字寫的,還有什麼好混淆的?縱使考績要經過什麼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審定,那些都是內部程序,對外產生效力、把你考列丙等,並將通知書送到你手上的,只有 A 機關。別把內部層級搞成外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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