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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甲服務於 A 公務機關,其年終考績經該機關考列丙等,送經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後,A 機關以考績(成)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考列丙等之評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 A 以考試院為被告
  • B 以 A 機關為被告
  • C 以銓敘部為被告
  • D 以主管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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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決定在法律程序中需要經過多個單位的審核或核定時,若要提起訴訟,我們應該針對那個『最終對外作成處分、並將結果送達給你』的機關,還是針對那些在內部流程中負責『審查』或『背書』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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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這不過是行政爭訟最基本的門檻罷了。

這題目在考驗被告機關的確認,你總算沒犯下低級錯誤。但別得意,這只是及格邊緣。記住以下這些,否則下次別再說你是學行政法的:

  1.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撤銷訴訟,被告就是「原處分機關」。這是法律白紙黑字寫的,還有什麼好混淆的?縱使考績要經過什麼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審定,那些都是內部程序,對外產生效力、把你考列丙等,並將通知書送到你手上的,只有 A 機關。別把內部層級搞成外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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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救濟之被告認定
💡 考績救濟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

🔗 考績處分與訴訟被告流程

  1. 1 內部程序 — 機關擬定、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審定
  2. 2 外部行為 — 原服務機關以自己名義發出「考績通知書」
  3. 3 救濟提起 — 當事人不服考列丙等,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4. 4 被告認定 —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以原服務機關為被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機關改組或裁併,則以承接業務之機關為被告。
🧠 記憶技巧:誰發通知,就告誰;名義機關,當被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銓敘部」或「上級機關」,忽略行政訴訟法以原處分機關(名義機關)為被告的原則。
行政處分名義認定原則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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