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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甲服務於 A 公務機關,其年終考績經該機關考列丙等,送經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後,A 機關以考績(成)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考列丙等之評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 A 以考試院為被告
  • B 以 A 機關為被告
  • C 以銓敘部為被告
  • D 以主管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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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決定在法律程序中需要經過多個單位的審核或核定時,若要提起訴訟,我們應該針對那個『最終對外作成處分、並將結果送達給你』的機關,還是針對那些在內部流程中負責『審查』或『背書』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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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正確被告機關,沒有被題目中層層疊疊的行政程序給迷惑。

考績評定之救濟與被告認定

關於公務員權利救濟的範圍,近年來有極為重要的突破。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明定,公務員只要「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即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再以過去「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法律地位或對其權利有重大影響」為前提限制。因此,甲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不服,當然可以循序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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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救濟之被告認定
💡 考績救濟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

🔗 考績處分與訴訟被告流程

  1. 1 內部程序 — 機關擬定、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審定
  2. 2 外部行為 — 原服務機關以自己名義發出「考績通知書」
  3. 3 救濟提起 — 當事人不服考列丙等,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4. 4 被告認定 —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以原服務機關為被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機關改組或裁併,則以承接業務之機關為被告。
🧠 記憶技巧:誰發通知,就告誰;名義機關,當被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銓敘部」或「上級機關」,忽略行政訴訟法以原處分機關(名義機關)為被告的原則。
行政處分名義認定原則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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