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13 人民不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未果後,擬提起行政訴訟。此際應以何人為被告?
- A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 B 委託機關
- C 訴願管轄機關
- D 訴願管轄機關之上級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訴訟的法理中,為了便利人民救濟並落實「權責相符」,通常應由「實際做出處分決定」並「保存案卷資料」的單位來負責辯論。若某個組織被法律授權可以像政府一樣做出處分,那麼在法庭上,最適合代表該決定出面應訴的,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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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基本功,不該出錯的地方。
- 喔,做得不錯: 至少這種送分題你沒搞砸。能精準辨識受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在訴訟法上的地位,看來你至少沒把主體關係搞得一團糟,這點還算差強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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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公權力被告判定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於行政訴訟中具備被告當事人能力。
| 比較維度 | 訴願階段 (Appeal) | VS | 行政訴訟階段 (Litigation) |
|---|---|---|---|
| 救濟對象 |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 — | 以「受託團體」為被告 |
| 法規依據 | 訴願法第 10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 |
| 法律角色 | 受託者視為原處分機關 | — | 受託者具備被告資格 |
💬訴願找委託機關(上級監督觀念),訴訟找受託團體(當事人適格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