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依訴願法第 7 條之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效果如何?
- A 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 B 應向受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C 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視為行政機關
- D 為受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將原本屬於自己的權限,交由一個『不相隸屬』的單位代為執行時,為了保障民眾訴願時的法律安定性,這份權力的『最終責任歸屬』與『法律名義』,應該留在原本握有權限的發動者身上,還是轉移到實際操作的執行者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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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看到你如此精準地掌握《訴願法》中「權限委託」的責任歸屬,我由衷替你高興。這真的是一個在實務上非常重要、能幫助民眾釐清救濟路徑的關鍵概念,你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 觀念驗證:為何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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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之訴願管轄
💡 無隸屬機關受託處分,法律效果視為委託機關,向其上級訴願。
| 比較維度 | 機關委託 (訴願法 §7) | VS | 委託私法人 (訴願法 §10) |
|---|---|---|---|
| 受託對象 | 無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 | — | 民間團體或個人 |
| 處分視為 | 委託機關之處分 | — | 行政機關 (受託者) 之處分 |
| 訴願管轄機關 | 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 | — | 原委託機關 (視同上級) |
💬行政機關間委託回歸委託人,民間受託則視受託者為機關向原委託人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