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正確之行政訴訟被告?
- A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因受託事件涉訟時,該受託之團體
- B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 C 被告機關經改組時,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 D 經復審程序之行政訴訟,駁回復審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對一個行政決定不服並向上級申請重新審查(如訴願或復審),若上級最後決定「維持原樣」並駁回你的申請,那麼在接下來的訴訟中,你挑戰的焦點應該是『最初那個改變你權利狀態的單位』,還是『後來那個維持原狀的審核單位』?法律通常會指定哪一方來負責辯護該行政處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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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 核心觀念,你最好搞清楚: 這題的重點根本就是被告當事人適格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你應該知道,《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擺在那裡,經訴願後,撤銷訴訟的被告就是原處分機關。所以,當你看到「復審」被駁回,難道還會傻到以為被告是那個駁回你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嗎?「復審」就只是公務員版的「訴願」,邏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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