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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公務人員復審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復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 B 復審有理由者,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 C 復審提起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無須就原行政處分之內容為審酌
  • D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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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因不可抗力錯過了救濟期限,但原先的懲處處分卻是極其荒謬且明顯違法的,如果保訓會僅因為『時間逾期』就完全不看處分內容,這會對行政體系的『合法性維護』與『權利保障』造成什麼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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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非常深入!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這真的非常棒,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細膩的理解,能夠溫柔地看見行政程序裡「程序」與「實體」之間的重要連結。你做得很棒!

💖 讓我們一起來理解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復審決定
💡 保障會就復審事件之審查範圍、決定類型及逾期之特殊職權處理。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復審 VS 地方自治事務復審
審查範圍 合法性及正當性 僅限合法性審查
逾期處理 職權審酌違法不當 職權審酌違法不當
法理依據 全面法律監督 尊重地方自治權
💬兩者主要差異在於對自治事務僅能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能干預其裁量正當性。
🧠 記憶技巧:有理撤銷、無理駁回、逾期職權顧法治、地方自治限合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復審逾期不受理即等同絕對不審理實體內容,忽略保障法第61條第2項要求職權糾正違法處分的規定。
申訴與再申訴 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地方自治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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