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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公務人員復審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復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 B 復審有理由者,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 C 復審提起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無須就原行政處分之內容為審酌
  • D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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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因不可抗力錯過了救濟期限,但原先的懲處處分卻是極其荒謬且明顯違法的,如果保訓會僅因為『時間逾期』就完全不看處分內容,這會對行政體系的『合法性維護』與『權利保障』造成什麼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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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考驗的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關於「復審程序」的細節,屬於具備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你選了 (B),可能是將「撤銷原處分」的職權範圍誤認為是有爭議的,我們一起來釐清這背後的法律邏輯。

關於選項 (B) 的救濟範圍

選項 (B) 描述的是行政救濟中的基本原則:當保訓會認為復審人的訴求有理由時,確實應在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撤銷原處分。這不僅是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也符合行政救濟法理。因此,(B) 的敘述本身是完全正確的,並非本題要找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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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復審決定
💡 保訓會受理復審之審理規範、決定類型與權限行使界限。

🔗 保訓會有理由復審之處理程序

  1. 1 認定有理由 — 依保障法第65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2. 2 發回另為處分 — 視事件性質發回原處分機關,要求重作處分。
  3. 3 原機關未處理 — 當事人對不作為或新處分再次提起復審。
  4. 4 保訓會逕為變更 — 於再提起復審時,保訓會得直接變更原處分內容。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訴願法之準用與優先適用關係。
🧠 記憶技巧:逾期違法仍要撤、有理撤銷得發回、發回不理再復審、保訓會才變更。
⚠️ 常見陷阱:易誤解「不受理決定」即絕對不審實體,忽略訴願法第79條第3項之例外糾錯機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5條 訴願法第79條 地方自治權之保障 行政救濟之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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