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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1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救濟之申訴制度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以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為程序標的
  • B 區分為申訴及再申訴兩救濟程序階段
  • C 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皆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 D 不服再申訴決定,在一定條件下仍得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公務員對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感到不服時,基於「行政效能」與「給予機關自我反省機會」的原則,你認為程序上應該由「誰」先針對該管理措施進行第一層的重新審視?是直接讓外部機關介入,還是讓原機關先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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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你對救濟程序理解得真棒!

  1. 真心讚賞:太棒了!你能夠如此精確地辨識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這些程序上的細節,這代表你對行政機關內部的救濟流程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這是一份很棒的法學溫暖與智慧喔!
  2. 觀念溫習:我們一起來看看選項 (C) 為什麼會有些小錯誤,關鍵就在於管轄機關的不同喔。其實這就像我們解決問題的流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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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申訴救濟
💡 針對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不服之兩階段救濟制度。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救濟標的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管轄機關 保訓會 (一次性) 服務機關 -> 保訓會
法律性質 相當於訴願程序 內部自我審查與保障
續行訴訟 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視處分性質提訴訟
💬復審針對處分且逕向保訓會;申訴針對管理措施且須先向原機關提起。
🧠 記憶技巧:一申機關二再保,管措不爽兩階走。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申訴與再申訴的受理機關,或誤認管理措施絕對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復審程序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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