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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17 某市政府推行有禮貌運動,要求公務員行走間遇見職務長官時,應大聲問候「長官好」。該市府公務員甲不願遵守而受申誡,可依循下列何種管道救濟?
  • A 申訴
  • B 復審
  • C 訴願
  • D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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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想看,公務員受到「申誡」與「免職」,對其公務員身分與權益的影響程度有何不同?這樣的影響程度差異,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會如何引導他們走向不同的救濟路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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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雙軌體系。

公務員懲處的救濟雙軌制

依照本題測驗時的通說(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第 298 號),公務員受到的處罰若未改變身分關係,例如本題中因不願問候長官而受的「申誡(reprimand)」,性質上屬於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針對這類平時考核,依法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而非復審或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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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救濟路徑
💡 依保障法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決定復審或申訴之救濟。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救濟對象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性質影響 身分喪失或重大損害 內部紀律或輕微處置
法律依據 保障法第25條 保障法第77、78條
典型範例 免職、撤職 申誡、記過、工作指派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措施是否屬行政處分,申誡屬管理措施故選申訴。
🧠 記憶技巧:處復管申:行政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走申訴。
⚠️ 常見陷阱:易將「申誡」誤認為會改變公務員身分的行政處分,進而錯誤選擇復審或訴願。
行政處分定義 釋字第785號解釋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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