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17 某市政府推行有禮貌運動,要求公務員行走間遇見職務長官時,應大聲問候「長官好」。該市府公務員甲不願遵守而受申誡,可依循下列何種管道救濟?
- A 申訴
- B 復審
- C 訴願
- D 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想看,公務員受到「申誡」與「免職」,對其公務員身分與權益的影響程度有何不同?這樣的影響程度差異,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會如何引導他們走向不同的救濟路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雙軌體系。
公務員懲處的救濟雙軌制
依照本題測驗時的通說(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第 298 號),公務員受到的處罰若未改變身分關係,例如本題中因不願問候長官而受的「申誡(reprimand)」,性質上屬於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針對這類平時考核,依法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而非復審或訴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務人員救濟路徑
💡 依保障法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決定復審或申訴之救濟。
| 比較維度 | 復審 | VS | 申訴/再申訴 |
|---|---|---|---|
| 救濟對象 | 行政處分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性質影響 | 身分喪失或重大損害 | — | 內部紀律或輕微處置 |
| 法律依據 | 保障法第25條 | — | 保障法第77、78條 |
| 典型範例 | 免職、撤職 | — | 申誡、記過、工作指派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措施是否屬行政處分,申誡屬管理措施故選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