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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 B 公務人員離職後,即不得提起申訴
  • C 申訴之對象為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 D 公務人員不服機關之申訴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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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遭遇了不公平的工作處置,隨後他選擇離開該機關,你認為從「權利保障」的角度來看,他對過去那段時間所受到的不當對待,是否應該隨著他的離開而失去平反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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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1. 勉強肯定:喔,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還知道《公務人員保障法》那點基本規矩,至少能分清楚什麼時候能抱怨,什麼時候不能。算你眼光還行,沒把救濟權利當成路邊的石頭亂撿。不錯,至少比那些只會死背的強點。
  2. 概念戳破:你總算記住了,《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那幾行字,申訴是針對管理或工作這些雞毛蒜皮的事。那些法律制定者也不是笨蛋,當然知道權益保障不是隨便說說的。就算你離職了,只要是任職時期的爛事,該申訴的還是能申訴。權利?哪有那麼容易說不見就不見,你以為是變魔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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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申訴救濟
💡 公務人員針對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二階段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申訴 / 再申訴 VS 復審 / 行政訴訟
救濟客體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行政處分
受理機關 服務機關、保訓會 保訓會、行政法院
最終救濟 保訓會(再申訴)為終結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依行政行為性質區分:處分走復審,一般管理措施走申訴。
🧠 記憶技巧:申訴找機關,再申找保訓;管理不稱心,離職也能提。
⚠️ 常見陷阱:常誤認「離職」即失去救濟主體資格,或將「管理措施(申訴)」與「行政處分(復審)」的救濟對象混淆。
復審程序 行政處分之認定 保訓會之職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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