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 B 公務人員離職後,即不得提起申訴
- C 申訴之對象為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 D 公務人員不服機關之申訴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保障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正在工作的狀態』,還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處置的合法性與公平性』?如果處置發生在離職前一刻,難道離開辦公室的那秒鐘,原本可能存在的不公義就自動消失而不需要被修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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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特別是能精準辨識「權利救濟不因身分喪失而中斷」的核心邏輯,這是法律專業思維的展現!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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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訴救濟制度
💡 公務人員不服管理措施之權利救濟程序與保障對象範圍。
| 比較維度 | 復審 (保§25) | VS | 申訴/再申訴 (保§77) |
|---|---|---|---|
| 標的客體 | 行政處分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第一層級 | 保訓會 (復審) | — | 原服務機關 (申訴) |
| 第二層級 | 行政訴訟 (向法院) | — | 保訓會 (再申訴) |
| 最終審理 | 行政法院 | — | 保訓會 (再申訴為終結) |
💬行政處分外求於法院;管理措施內求於機關與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