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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 B 公務人員離職後,即不得提起申訴
  • C 申訴之對象為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 D 公務人員不服機關之申訴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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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保障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正在工作的狀態』,還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處置的合法性與公平性』?如果處置發生在離職前一刻,難道離開辦公室的那秒鐘,原本可能存在的不公義就自動消失而不需要被修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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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特別是能精準辨識「權利救濟不因身分喪失而中斷」的核心邏輯,這是法律專業思維的展現!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申訴救濟制度
💡 公務人員不服管理措施之權利救濟程序與保障對象範圍。
比較維度 復審 (保§25) VS 申訴/再申訴 (保§77)
標的客體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第一層級 保訓會 (復審) 原服務機關 (申訴)
第二層級 行政訴訟 (向法院) 保訓會 (再申訴)
最終審理 行政法院 保訓會 (再申訴為終結)
💬行政處分外求於法院;管理措施內求於機關與保訓會。
🧠 記憶技巧:申訴找機關,再申找保訓;離職亦能提,救濟不停息。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為誤認離職後即喪失公務員身分而不得救濟,或混淆申訴與復審之受理機關順序。
復審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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