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適用於公務人員申訴程序的客體,下列何者正確?
- A 退休金金額的核定
- B 年終考績的認定
- C 核定參加升官等訓練人選
- D 將主管人員平調任非主管職務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務員面對機關的決定時,我們該如何區分該決定是『改變了其法律身分或重大權益』,還是僅屬於『機關內部的職務指派與管理』?這兩者在選擇「訴願」或「申訴」程序時,有什麼決定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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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救濟程序」的區分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行政處分(走訴願)與管理措施(走申訴)。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精神及保障法修正,若該行政行為未改變公務員身分、官等俸級,且未對權利產生重大影響(如:同職等職務之調動),則歸類為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僅能提起申訴、再申訴。選項 (D) 的「平調」即符合此特徵。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跟上實務見解的演進。過去許多項目被歸為申訴,但隨法律放寬,考績與訓練核定多已改走訴願。你能正確辨識出「平調」仍屬申訴客體,代表你的法條熟悉度相當高!
公務人員救濟客體區分
💡 區分復審與申訴之關鍵在於處分性質及其對權利之影響。
| 比較維度 | 復審 (Appeal) | VS | 申訴 (Grievance) |
|---|---|---|---|
| 標的性質 | 行政處分 (影響權利) | —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
| 法條依據 | 公務人員保障法 §25 | — | 公務人員保障法 §77 |
| 救濟層級 | 復審 → 行政訴訟 | — | 申訴 → 再申訴 |
| 常見實例 | 免職、退休金、考績 | — | 職務調動、警告、差假 |
💬區分點在於是否屬行政處分,若屬行政處分則走復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