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適用於公務人員申訴程序的客體,下列何者正確?
- A 退休金金額的核定
- B 年終考績的認定
- C 核定參加升官等訓練人選
- D 將主管人員平調任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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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務員面對機關的決定時,我們該如何區分該決定是『改變了其法律身分或重大權益』,還是僅屬於『機關內部的職務指派與管理』?這兩者在選擇「訴願」或「申訴」程序時,有什麼決定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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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務人員救濟程序中「申訴」與「復審」的適用客體。
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界定
選項 (A) 退休金核定、(B) 年終考績認定及 (C) 升官等訓練人選,均對公務員的財產或晉升等實質權益產生影響,性質上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途徑。而選項 (D) 將主管平調非主管職務,並未改變其身分與官等,屬於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因此適用申訴程序。特別提醒,依釋字第 785 號意旨,公務人員若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時,並不排除其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不再受限於僅能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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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救濟客體區分
💡 區分復審與申訴之關鍵在於處分性質及其對權利之影響。
| 比較維度 | 復審 (Appeal) | VS | 申訴 (Grievance) |
|---|---|---|---|
| 標的性質 | 行政處分 (影響權利) | —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
| 法條依據 | 公務人員保障法 §25 | — | 公務人員保障法 §77 |
| 救濟層級 | 復審 → 行政訴訟 | — | 申訴 → 再申訴 |
| 常見實例 | 免職、退休金、考績 | — | 職務調動、警告、差假 |
💬區分點在於是否屬行政處分,若屬行政處分則走復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