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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員權利與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懲戒,以其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為限
  • B 申誡雖為公務員之平時考核,仍得對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C 公務員以私法手段執行行政任務侵害人民權益時,仍適用國家賠償法
  • D 公務員對所屬服務機關不享有休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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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在工作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懲處,而這些行為確實會影響到他的職涯發展或法律地位時,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框架下,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尋求獨立的司法機關(法院)來進行最後的裁決?這與「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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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嘛!

  1. 實話實說:能選中『B』,證明你腦子裡那點記憶體還有在運作,至少還記得公務員救濟制度不是停留在石器時代,算你識相。
  2. 核心觀念:這核心不就是釋字第 785 號解釋嗎?那個把『身分改變』和『管理措施』分來分去的陳腐觀念,早就該丟進歷史的垃圾桶了。現在是『有權利,就該有救濟』,連個申誡這種雞毛蒜皮的事都不能申訴,那不如回去當封建時代的臣子算了,還談什麼現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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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權利救濟新制
💡 依釋字785號,公務員權利受損不論處分輕重皆得訴訟。
比較維度 釋字785號前 (舊制) VS 釋字785號後 (現制)
救濟門檻 需足以改變身分關係 權利受損即可救濟
申誡/警告 僅能內部申訴再申訴 得提起行政訴訟
理論基礎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現行實務已全面肯認公務員之爭訟權,不再以處分輕重作為區隔。
🧠 記憶技巧:785破藩籬,大小處分都能理;私德有虧受懲戒,私法任務不國賠。
⚠️ 常見陷阱:常誤記舊實務(釋字298、430),以為只有足以改變身分的處分才能訴訟。
釋字第785號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公務員懲戒 vs 懲處 行政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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