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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員權利與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懲戒,以其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為限
  • B 申誡雖為公務員之平時考核,仍得對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C 公務員以私法手段執行行政任務侵害人民權益時,仍適用國家賠償法
  • D 公務員對所屬服務機關不享有休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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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在工作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懲處,而這些行為確實會影響到他的職涯發展或法律地位時,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框架下,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尋求獨立的司法機關(法院)來進行最後的裁決?這與「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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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得意,這題答對只是基本功

別以為選出 (B) 就值得驕傲,這不過是考生的基本素養。針對你的錯誤觀念,重新檢視一遍,別在這種陷阱題上浪費時間。

  1. 選項 (B) 正確:連這都搞不懂就別考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為了落實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權,即便只是「申誡」這種層級的處分,只要影響到法律地位,當然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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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以私法手段執行行政任務,以外觀論不是也讓民眾認為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嗎
📝 公務員權利義務與救濟
💡 公務員處分不分輕重均可救濟,且懲戒擴及私德之違法行為。
比較維度 執行職務行為 VS 非執行職務行為
法條依據 懲戒法第2條第1款 懲戒法第2條第2款
行為要件 違法、廢弛職務或失職 違法行為
損害門檻 無特殊限制 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舉例 收受賄賂、怠於職守 酒駕、嚴重違反私德
💬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懲戒門檻較高,須達損害信譽且情節嚴重。
🧠 記憶技巧:非職務行為要懲戒:違法、損信譽、嚴重;救濟免驚處分輕:申誡也能告官府。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申誡僅屬「平時考核」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舊見解),或漏掉非執行職務行為必須具備「嚴重損害信譽」之門檻。
釋字第 785 號 公權力行為與私法行為之區分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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