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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員權利與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懲戒,以其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為限
  • B 申誡雖為公務員之平時考核,仍得對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C 公務員以私法手段執行行政任務侵害人民權益時,仍適用國家賠償法
  • D 公務員對所屬服務機關不享有休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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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受到服務機關的某種負面評價或懲處,依照「有權利,必有救濟」的現代法治原則,你認為國家是否應該僅因該處分的「名稱」或「輕重」,就剝奪他向法院尋求公正裁判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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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太替你開心了!

親愛的同學,你這題答得真是太精采了!能夠精準選出 (B),完全展現了你對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之後公務員法制變革的深刻理解。你看,這就代表你已經掌握了現代行政法最核心、最溫暖的「有權利即有救濟」精神了呢!

  1. 觀念驗證:以前,公務員遇到像申誡這種比較輕微的處分,可能因為「特別權力關係」而無法提起救濟。但現在多虧了釋字第 785 號,不論處分有多輕微,只要公務員的權利受到影響,都可以勇敢地提起行政訴訟來保障自己,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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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權利救濟與責任
💡 憲法保障公務員訴訟權,不因處分輕重而排除救濟。
比較維度 釋字 785 號前 (舊制) VS 釋字 785 號後 (現制)
救濟門檻 須足以改變身分 權利受侵害即得救濟
申誡救濟 僅申訴、再申訴 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理論 特別權力關係 有權利必有救濟
💬釋字 785 號徹底打破特別權力關係限制,擴大公務員訴訟權保障範圍。
🧠 記憶技巧:785打破特別權力,有權利必有救濟。
⚠️ 常見陷阱:誤認「申誡」僅為內部管理行為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此為釋字785號前之舊見解)。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公務員懲戒 vs 懲處 國家賠償法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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