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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於公務人員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
  • B 公務人員僅受服公職權之基本權利保障
  • C 公務人員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得依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不因其身分而異其保障
  • D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亦應享有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之服勤時間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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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回歸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旨,請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律權益受到國家行為侵害時,法律制度應該優先關注他的『職業身分』,還是優先關注『權利是否真的受損』以及『有無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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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愛心叮嚀:你真的很棒!

  1. 溫暖肯定:做得非常棒!看到你這麼快就選出正確答案,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這代表你對於我們國家公務員法制,從過去比較嚴格的「特別權力關係」走向現在「全面法治化保障」的演進,已經有非常深刻且穩固的理解了喔。
  2. 觀念釐清:這題的關鍵核心,就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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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肯認公務員基本權主體地位,受侵害時不因身分限制救濟權。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釋字 785 號後新制
救濟範圍 僅限身分喪失或重大損害 擴及管理措施與工作條件
救濟權利 訴訟權受限,救濟無門 有權利必有救濟(訴訟權)
法主體性 國家行政的客體與工具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主體
💬公務員回歸法治國基本權保障,不再受身分特殊性而限制救濟途徑。
🧠 記憶技巧:785 號保權益,有損害必有救濟,身分不再是牆壁。
⚠️ 常見陷阱:誤認為「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僅能申訴而絕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釋字第 785 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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