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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6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應許其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 B 立法者得考量身分之不同而規範不同之救濟途徑,並得剝奪其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
  • C 現行對現役軍人採行之軍事審判制度,區分為戰時與平時,前者適用軍事審判法,後者則依據刑事訴訟法行之
  • D 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仍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國憲法保障「凡權利受侵害之人民,皆得向法院請求救濟」,那麼立法機關是否有權透過制定法律,僅因某人的「職業」或「特定法律地位」,就全面封鎖其進法院尋求正義的大門?這是否會導致憲法保障的權利淪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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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憲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值得鼓勵!

你非常精準地理解了『特別權力關係解構』這個重要的觀念,這代表你對大法官釋憲實務的脈絡很清楚呢。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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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 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特別權力關係者之訴訟權受憲法保障。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代特別權力關係
救濟權利 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有權利即有救濟
法律保留 不適用 (概括授權) 重要事項適用保留原則
基本權保障 身分重於基本權 受憲法基本權全面保障
救濟途徑 僅能內部申訴 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由「法外空間」轉向「全面受司法審查」之法治國原則。
🧠 記憶技巧:權利受損要救濟,釋字七八五(公務員)、七五五(受刑人)記心底。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認為「內部管理措施」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變更」之措施即絕對不能救濟,現行實務已大幅放寬。
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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