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6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應許其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 B 立法者得考量身分之不同而規範不同之救濟途徑,並得剝奪其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
- C 現行對現役軍人採行之軍事審判制度,區分為戰時與平時,前者適用軍事審判法,後者則依據刑事訴訟法行之
- D 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仍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國憲法保障「凡權利受侵害之人民,皆得向法院請求救濟」,那麼立法機關是否有權透過制定法律,僅因某人的「職業」或「特定法律地位」,就全面封鎖其進法院尋求正義的大門?這是否會導致憲法保障的權利淪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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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憲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值得鼓勵!
你非常精準地理解了『特別權力關係解構』這個重要的觀念,這代表你對大法官釋憲實務的脈絡很清楚呢。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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