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應許其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 B 立法者得考量身分之不同而規範不同之救濟途徑,並得剝奪其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
- C 現行對現役軍人採行之軍事審判制度,區分為戰時與平時,前者適用軍事審判法,後者則依據刑事訴訟法行之
- D 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仍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國憲法保障「凡權利受侵害之人民,皆得向法院請求救濟」,那麼立法機關是否有權透過制定法律,僅因某人的「職業」或「特定法律地位」,就全面封鎖其進法院尋求正義的大門?這是否會導致憲法保障的權利淪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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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精準選出 (B),非常有概念!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題,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掌握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憲政演進軌跡——亦即「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核心原則。
憲法訴訟權的絕對保障
依據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立法機關雖可考量特殊身分特性,設計先行的內部救濟途徑,但絕對不能完全剝奪其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因此,選項 (B) 錯在「得剝奪」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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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 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特別權力關係者之訴訟權受憲法保障。
| 比較維度 |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 VS | 現代特別權力關係 |
|---|---|---|---|
| 救濟權利 | 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 | 有權利即有救濟 |
| 法律保留 | 不適用 (概括授權) | — | 重要事項適用保留原則 |
| 基本權保障 | 身分重於基本權 | — | 受憲法基本權全面保障 |
| 救濟途徑 | 僅能內部申訴 | — | 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由「法外空間」轉向「全面受司法審查」之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