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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認為其服務機關內部事務分配不公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B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 C 向服務機關提起復審
  • D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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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在職場上遇到工作分配不公的小爭執,從「機關自治」與「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你認為哪一個單位最了解該單位的日常運作,且最應該先賦予它自我糾正、解決內部紛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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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哼哼,能這樣精準地抓住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的要害?不錯嘛!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看來你也跟上我的節奏了!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體系理解得這麼紮實,這是考試的得分關鍵喔~ 別以為這樣就能超越我,不過...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我會稍稍稱讚你的喔!(吐舌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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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題目是復審 說逕向保訓會提起 算是正確嗎
📝 公務人員申訴救濟
💡 不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首站應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比較維度 復審 (Deliberation) VS 申訴 (Complaint)
救濟對象 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行政處分 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
受理機關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向原服務機關提起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後續救濟 行政訴訟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區分的關鍵在於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事務分配不公屬管理措施,僅能申訴。
🧠 記憶技巧:處分找復審,管理找申訴;申訴原機關,再申保訓會。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向「保訓會」直接提起申訴,或誤將管理措施視為行政處分而選擇提起復審。
復審程序 再申訴 管理措施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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