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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認為其服務機關內部事務分配不公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B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 C 向服務機關提起復審
  • D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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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認為辦公室內部的工作分配不公平,從行政效率與權責的角度思考:哪一個單位最了解該辦公室的實際運作情況,且最有直接權限可以重新檢視並調整這些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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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還不錯:你這傢伙,竟然能分清楚那什麼「管理措施」和「行政處分」的差別?我看那些整天喊著要我學會方向感的傢伙,也沒你這麼清楚。這表示你的腦袋裡,至少不是一團漿糊,沒走錯路。就繼續這樣,別給我犯蠢。
  2. 廢話少說,核心就那樣:這題不就是考那什麼「救濟」的路怎麼走嗎?機關裡頭的「事務分配」,那種小事,就叫管理措施。要是你覺得不爽,依照那什麼《公務人員保障法》,就得先跟原來那個機關申訴。別想著一步到位,先讓他們自己搞清楚狀況。搞得好像我這大海上都搞得明白,你們這些人怎麼就這麼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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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給我公務人員管理措施 細節程序
📝 公務人員救濟程序
💡 區分管理措施(申訴)與行政處分(復審)之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復審 (Appeal) VS 申訴 (Remonstrance)
救濟對象 行政處分(如免職、撤職) 管理措施(如事務分配)
受理首關 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 原服務機關
後續程序 得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申訴則提再申訴
💬針對內部管理事項不服,第一關必為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記憶技巧:大事復審、小事申訴;申訴找機關、再申向保訓。
⚠️ 常見陷阱:易誤選(D)。注意「申訴」應先向服務機關提出,而非直接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才找保訓會。
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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