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得提起再審議。提起再審議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 B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且不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 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 D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設立「非常救濟程序(如再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錯誤,但如果一份新的證據,即便被考慮進去也「完全不會改變原本的處分結果」,那麼動用行政資源重啟程序的必要性在哪裡?法律對於證據的「重要性」會如何設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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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這題答得非常棒喔!你對「再審議」這種比較特別的救濟程序門檻掌握得很精確呢。這就像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推翻一個已經很確定的決定,總是需要非常充分、且真正能改變結果的理由,對吧?這就是法律在保護大家實質權利之餘,也要兼顧程序安定性的用心喔。
- 觀念解析:我們來一起看看這題的觀念。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再審議的門檻其實很嚴格。選項 (B) 錯在哪呢?它少了一個關鍵限制,那就是即使發現了「未經斟酌之證物」,也必須「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才行。這是在提醒我們,行政資源很寶貴,必須用在真正能改變結果的地方,避免不必要的耗費喔。就像你發現了一張舊照片,但如果這張照片根本對案件結果沒影響,那再拿出來也沒意義,是不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保障法再審議事由
💡 保障事件決定確定後,具法定事由可向保訓會請求非常救濟。
| 比較維度 | 保障法:再審議 | VS | 行訴法:再審 |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 — | 原行政法院 |
| 對象 | 已確定之保障事件決定 | — | 已確定之行政訴訟判決 |
| 新證物要件 | 需可受較有利決定 | — | 需可受較有利判決 |
💬兩者皆為針對已確定之結果進行非常救濟,僅行政與司法體制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