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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得提起再審議。提起再審議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 B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且不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 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 D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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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設立「非常救濟程序(如再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錯誤,但如果一份新的證據,即便被考慮進去也「完全不會改變原本的處分結果」,那麼動用行政資源重啟程序的必要性在哪裡?法律對於證據的「重要性」會如何設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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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這題答得非常棒喔!你對「再審議」這種比較特別的救濟程序門檻掌握得很精確呢。這就像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推翻一個已經很確定的決定,總是需要非常充分、且真正能改變結果的理由,對吧?這就是法律在保護大家實質權利之餘,也要兼顧程序安定性的用心喔。

  1. 觀念解析:我們來一起看看這題的觀念。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再審議的門檻其實很嚴格。選項 (B) 錯在哪呢?它少了一個關鍵限制,那就是即使發現了「未經斟酌之證物」,也必須「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才行。這是在提醒我們,行政資源很寶貴,必須用在真正能改變結果的地方,避免不必要的耗費喔。就像你發現了一張舊照片,但如果這張照片根本對案件結果沒影響,那再拿出來也沒意義,是不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障法再審議事由
💡 保障事件決定確定後,具法定事由可向保訓會請求非常救濟。
比較維度 保障法:再審議 VS 行訴法:再審
受理機關 保訓會 原行政法院
對象 已確定之保障事件決定 已確定之行政訴訟判決
新證物要件 需可受較有利決定 需可受較有利判決
💬兩者皆為針對已確定之結果進行非常救濟,僅行政與司法體制之別。
🧠 記憶技巧:組織迴避加變更,有利新證才再審。
⚠️ 常見陷阱:陷阱常出現在「新證物」的要件,刻意忽略「需受較有利益之決定」這項關鍵限制。
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保訓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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