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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公務人員復審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復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 B 復審有理由者,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 C 復審提起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無須就原行政處分之內容為審酌
  • D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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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救濟申請因為「遲到」而無法進入正式程序時,如果該處分本身存在著肉眼可見、極其嚴重的法律錯誤,為了維護政府公信力與法律的公正性,審核機關應該選擇『直接忽視』,還是仍有義務指出該處分的瑕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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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敏銳地判斷出選項中的錯誤敘述,成功拿下了這題。

逾期復審之程序與實體審酌

關於選項 (C) 為何是錯誤敘述: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1 條規定,復審逾越法定期間確實應作「不受理」決定,且該法並無「保訓會仍應就實體內容審酌並逕行撤銷或變更」之例外規定。但這並不代表保訓會就完全「無須審酌」原處分內容。基於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與依法行政精神,保訓會在程序不受理時,仍會對原處分進行實體審酌;若發現顯屬違法或不當,雖無權逕行撤銷,仍可促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處理。因此,(C) 稱「無須審酌」過於絕對,正是本題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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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復審決定
💡 復審決定之種類與程序要件及對違法不當處分之指明。
比較維度 程序不受理 (逾期) VS 實體決定 (有/無理由)
法條依據 保障法第61、64條 保障法第63、65條
審查範圍 原則不審,顯有違法應指明 全面審查合法性與妥當性
地方自治事務 程序不合即不受理 僅就「合法性」進行審查
💬程序雖不合,但若原處分顯屬違法不當,保訓會仍具備監督指明之義務。
🧠 記憶技巧:逾期不受理,違法要指明;地方自治務,僅查合法性。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只要是「程序不受理」就完全不看處分內容;實際上保障法第64條規定即便逾期,若處分顯然違法,保訓會仍應於理由中指明。
訴願法第79條及第80條比較 行政處分之適當性審查 保訓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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