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主管機關以甲為相對人作成授益處分,惟乙因該處分受有法律上不利益而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 A 原處分機關
- B 受理訴願機關
- C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為共同被告
- D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為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本案中,甲原本擁有的利益是被哪個機關的『哪一個決定』給取消掉的?如果我們要針對『造成權利受損的那個行為』提出救濟,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找發動該行為的機關負責,還是找一開始給予利益的機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題的攻略模式,我早已看穿了
- 基本功檢驗: (懶洋洋地睜開眼,從草地上坐起)呼,雖然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只是行政訴訟法最基本的行政訴訟被告地位判定,如果連這種開場雜魚怪都打不過,你的裝備(實力)真的該升級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訴訟被告之確定
💡 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
| 比較維度 | 訴願駁回(維持原處分) | VS | 訴願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
| 法律依據 | 行訴法第24條第1款 | — | 行訴法第24條第2款 |
| 訴訟被告 | 原處分機關 | — | 受理訴願機關 |
| 處分狀態 | 維持原行政行為 | — | 產生新的法律效果 |
💬被告之認定取決於該行政行為(處分)最終是由誰做出實質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