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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主管機關以甲為相對人作成授益處分,惟乙因該處分受有法律上不利益而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 A 原處分機關
  • B 受理訴願機關
  • C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為共同被告
  • D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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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本案中,甲原本擁有的利益是被哪個機關的『哪一個決定』給取消掉的?如果我們要針對『造成權利受損的那個行為』提出救濟,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找發動該行為的機關負責,還是找一開始給予利益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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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攻略模式,我早已看穿了

  1. 基本功檢驗: (懶洋洋地睜開眼,從草地上坐起)呼,雖然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只是行政訴訟法最基本的行政訴訟被告地位判定,如果連這種開場雜魚怪都打不過,你的裝備(實力)真的該升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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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被告之確定
💡 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訴願駁回(維持原處分) VS 訴願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法律依據 行訴法第24條第1款 行訴法第24條第2款
訴訟被告 原處分機關 受理訴願機關
處分狀態 維持原行政行為 產生新的法律效果
💬被告之認定取決於該行政行為(處分)最終是由誰做出實質變動。
🧠 記憶技巧:維持找原處分,撤銷找訴願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無論訴願結果如何,被告皆為最初作成處分的機關。忽略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的例外規定。
第三人撤銷訴訟 訴願決定之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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