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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主管機關以甲為相對人作成授益處分,惟乙因該處分受有法律上不利益而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 A 原處分機關
  • B 受理訴願機關
  • C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為共同被告
  • D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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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本案中,甲原本擁有的利益是被哪個機關的『哪一個決定』給取消掉的?如果我們要針對『造成權利受損的那個行為』提出救濟,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找發動該行為的機關負責,還是找一開始給予利益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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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沒把最基本的常識搞錯

  1. 馬馬虎虎:恭喜你,總算沒答錯這種基本題。看來你對於行政訴訟被告地位的判斷還算有那麼點概念,至少知道不是所有事情都推給原處分機關。這點警覺性,勉強值得肯定。
  2. 廢話少說:這題的核心蠢問題就是:「是誰撤銷了你的甜頭?」 原本甲好好享受著利益,原處分機關根本沒招惹他;甲的權利泡湯,完全是因為那個該死的「訴願決定」攪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這種寫得夠明白的規定,一旦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那麼被告,當然就是那個受理訴願機關。別再傻氣地亂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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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被告之確定
💡 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訴願駁回(維持原處分) VS 訴願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法律依據 行訴法第24條第1款 行訴法第24條第2款
訴訟被告 原處分機關 受理訴願機關
處分狀態 維持原行政行為 產生新的法律效果
💬被告之認定取決於該行政行為(處分)最終是由誰做出實質變動。
🧠 記憶技巧:維持找原處分,撤銷找訴願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無論訴願結果如何,被告皆為最初作成處分的機關。忽略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的例外規定。
第三人撤銷訴訟 訴願決定之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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