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主管機關以甲為相對人作成授益處分,惟乙因該處分受有法律上不利益而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 A 原處分機關
- B 受理訴願機關
- C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為共同被告
- D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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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被告通常是「做出讓你感到權利受損之決定」的單位。在本案中,原處分機關原本是給予甲利益的,真正讓甲的利益「消失」的關鍵轉折點,是出自於哪一個機關的哪一個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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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的歸屬,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的規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中是極易混淆的重點。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誰的行為造成了新的損害」。原本的授益處分對甲有利,甲並無不服;是因訴願決定將該有利處分撤銷,才導致甲的權利受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經訴願程序後,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受損害的人應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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