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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主管機關以甲為相對人作成授益處分,惟乙因該處分受有法律上不利益而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 A 原處分機關
  • B 受理訴願機關
  • C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為共同被告
  • D 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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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被告通常是「做出讓你感到權利受損之決定」的單位。在本案中,原處分機關原本是給予甲利益的,真正讓甲的利益「消失」的關鍵轉折點,是出自於哪一個機關的哪一個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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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的歸屬,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的規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中是極易混淆的重點。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誰的行為造成了新的損害」。原本的授益處分對甲有利,甲並無不服;是因訴願決定將該有利處分撤銷,才導致甲的權利受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經訴願程序後,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受損害的人應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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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被告之確定
💡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致原處分相對人受害時,以訴願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訴訟 VS 訴願後撤銷授益
爭訟對象 原行政處分 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
訴訟被告 原行政處分機關 受理訴願機關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24條第1款 行訴法第24條第2款
💬當「訴願決定」造成新的權利侵害時,被告身分會發生移轉。
🧠 記憶技巧:原處分被告找機關,訴願改掉找訴願,變更撤銷訴願扛。
⚠️ 常見陷阱:考生常慣性地選擇「原處分機關」作為被告,忽略了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針對「處分遭訴願決定變更/撤銷」時的特別規定。
第三人訴願 利害關係人 撤銷訴訟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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