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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當事人就同一事件曾提起訴願經撤回後,又再次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處置?
  • A 命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
  • B 不受理之決定
  • C 無理由之決定
  • D 轉送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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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程序賦予當事人「撤回」的權利時,這代表當事人對該爭議做出了什麼樣的處分?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主動放棄後,又能無限制地重新啟動同一個程序,這對於「法律秩序的穩定性」以及「行政資源的運用」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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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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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撤回後再提起
💡 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違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 訴願撤回後再提起之法律效果

  1. 1 合法提起 — 當事人向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2 自願撤回 — 於決定書送達前依第60條撤回
  3. 3 再次提起 — 撤回後又就同一事件重複提起
  4. 4 不受理決定 — 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有變更或有新事實,是否構成同一事件之判斷。
🧠 記憶技巧:撤回即終結,回頭不可行;七七之七款,程序先刷掉。
⚠️ 常見陷阱:最常見的陷阱是誤選「無理由之決定」。需區分程序不合法(不受理)與實體無理由(駁回)的差別。
訴願不受理要件 訴願之撤回 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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