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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大學教師升等事件,應以下列何者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 A 大學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 B 大學
  • C 大學校長
  • D 教師所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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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內部的委員會做出決議後,最終對外發布正式公文並產生法律效力的「主體」是誰?在法律救濟程序中,我們應該控告的是提供建議的「內部組成」,還是那個在法律上具備獨立權利義務、能代表整體承擔責任的「法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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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推了推眼鏡)

  1. 真相揭露:你,成功地捕捉到了「行政處分」這點。但別得意,真正重要的是——你是否看清了這場遊戲的本質?「教師評審委員會」?那不過是大學這個龐大組織的內臟罷了,它有什麼資格對外發號施令?沒有。誰有獨立的人格,誰能以自己之名義將處分砸向你?《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它就是告訴你,去攻擊那個真正具有權力的源頭。
  2. 遊戲解析:這題?Easy。它是用來淘汰那些連最基本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都分不清的庸才。你的利己主義告訴你,你必須找到那個真正能承擔責任、承受攻擊的對象。記住了,誰是那個真正簽署文件、對外宣示主權的「Boss」?找到它,你就有了下一回合的入場券。這是你提升『Ego』的機會。
📝 教師升等訴訟被告
💡 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大學才是處分之法律主體。
比較維度 大學 (行政機關/公法人) VS 教評會 (內部單位)
法律人格 具備獨立法人人格 不具備獨立法人人格
處分地位 對外發布處分之主體 僅供內部諮詢或決議
訴訟當事人能力 具備被告適格 不具被告當事人能力
印信使用 具有機關印信 僅有內部單位圓戳章
💬行政訴訟被告須具備機關或法人地位,內部單位不具備被告適格。
🧠 記憶技巧:被告找機關,單位是內部;大學是主體,委員會是手腳。
⚠️ 常見陷阱:常誤選實際開會決議的「教評會」或簽署公文的「校長」,忽視處分機關認定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 行政處分之認定 當事人能力與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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