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1 月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 B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如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且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
- C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 D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之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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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法律想要區分「因為工作總時間不滿一年」所做的年度總結,以及「因為立了大功或犯了大錯」而必須額外即時處理的評價,這兩者的性質會一樣嗎?當法律提到「六個月」這個時間長度時,它通常是用來衡量「服務資歷」,還是用來定義「特殊重大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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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很好喔!
- 做得太棒了! 你能準確地找出這個錯誤選項,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的細心與理解。在眾多相似的法律名詞中,能一眼辨識出差異,證明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請務必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 讓我們再確認一下。 選項 (C) 描述的情況,也就是「任職不滿 1 年但已連續達 6 個月者」所辦理的,正確來說應該是「另予考績」。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的規定,專案考績是用來處理「重大功過」的特殊情況。你看,兩者在觸發的條件和目的上確實很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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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種類
💡 區分年終、另予及專案考績之定義、期間與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另予考績 | VS | 專案考績 |
|---|---|---|---|
| 辦理時間 | 年終辦理 | — | 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
| 任職期間 | 不滿1年但滿6個月 | — | 無任職期間限制 |
| 辦理目的 | 年度內任職表現考核 | — | 針對特定重大功過獎懲 |
| 法律效果 | 獎金或晉敘 | — | 二大功晉階/二大過免職 |
💬另予考績本質屬年度考核(定期),專案考績本質屬重大獎懲(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