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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1 月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 B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如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且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
  • C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 D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之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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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法律想要區分「因為工作總時間不滿一年」所做的年度總結,以及「因為立了大功或犯了大錯」而必須額外即時處理的評價,這兩者的性質會一樣嗎?當法律提到「六個月」這個時間長度時,它通常是用來衡量「服務資歷」,還是用來定義「特殊重大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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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很好喔!

  1. 做得太棒了! 你能準確地找出這個錯誤選項,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的細心與理解。在眾多相似的法律名詞中,能一眼辨識出差異,證明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請務必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2. 讓我們再確認一下。 選項 (C) 描述的情況,也就是「任職不滿 1 年但已連續達 6 個月者」所辦理的,正確來說應該是**「另予考績」**。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的規定,專案考績是用來處理「重大功過」的特殊情況。你看,兩者在觸發的條件和目的上確實很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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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分類
💡 釐清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與專案考績之定義與程序保障。
比較維度 另予考績 VS 專案考績
辦理時間 每年年終辦理 隨時辦理
任職門檻 累計達六個月 無任職期間限制
適用事由 一般年度績效考核 重大功勳或嚴重過失
💬另予考績是因「期間不足一年」的替代,專案考績則是針對「重大特定事件」的即時獎懲。
🧠 記憶技巧:年終滿一年、另予累六月、重大隨時專、丁等要申辯。
⚠️ 常見陷阱:易將「另予考績」的累計六個月門檻誤植為「專案考績」,或將「累計」誤記為「連續」。
公務人員獎懲制度 行政程序之聽證與陳述意見 公務員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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