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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下列何種訴訟,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A 行政契約之給付訴訟
  • B 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
  • C 拒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 D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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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若要向法院聲請「停止」某件事,前提是這件事是否必須已經「存在」且正在「運作或具備法律效力」?如果政府根本還沒做出任何動作(怠於處分),你還有什麼「既有的動作」可以請求法院去攔阻它繼續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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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錯。

  1. 區別適用:這有很難嗎?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116)這個機制,就該專屬於針對撤銷訴訟中的「行政處分」才對。我們國家行政程序不就堅持「不停止執行原則」嗎?除非是那種真的會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的情況,法院才『勉強』會介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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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 停止執行僅限於「行政處分」存在時,為避免造成難以回復損害之制度。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適用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給付訴訟
標的物 已存在之行政處分 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停止執行針對「撤銷處分」;假處分針對「要求給付或作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訴訟停執行,給付課予假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的適用時機。記住:有行政處分要撤銷才用停止執行;如果是要政府做某事,則用假處分。
假處分 假扣押 訴願法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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