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下列何種訴訟,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A 行政契約之給付訴訟
- B 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
- C 拒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 D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若要向法院聲請「停止」某件事,前提是這件事是否必須已經「存在」且正在「運作或具備法律效力」?如果政府根本還沒做出任何動作(怠於處分),你還有什麼「既有的動作」可以請求法院去攔阻它繼續發生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總算沒錯。
- 區別適用:這有很難嗎? 「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116)這個機制,就該專屬於針對撤銷訴訟中的「行政處分」才對。我們國家行政程序不就堅持「不停止執行原則」嗎?除非是那種真的會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的情況,法院才『勉強』會介入一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