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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下列何種訴訟,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A 行政契約之給付訴訟
  • B 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
  • C 拒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 D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若要向法院聲請「停止」某件事,前提是這件事是否必須已經「存在」且正在「運作或具備法律效力」?如果政府根本還沒做出任何動作(怠於處分),你還有什麼「既有的動作」可以請求法院去攔阻它繼續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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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錯。

  1. 區別適用:這有很難嗎?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116)這個機制,就該專屬於針對撤銷訴訟中的「行政處分」才對。我們國家行政程序不就堅持「不停止執行原則」嗎?除非是那種真的會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的情況,法院才『勉強』會介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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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Q C D選項法院可先依職權裁定假處分嗎
📝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 撤銷訴訟中,法院得裁定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給付訴訟
爭執對象 已存在之行政處分 請求作成處分或給付
保全制度 停止執行 (法116) 假處分 (法298)
制度目的 凍結效力維持現狀 暫時滿足請求權
💬停止執行僅適用於針對處分提起之撤銷訴訟。
🧠 記憶技巧:撤銷處分求停止,給付義務找假處。
⚠️ 常見陷阱:誤以為課予義務訴訟可聲請「停止執行」,實際上課予義務訴訟應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 假扣押 訴願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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